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鑒于該案不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提出正式書面檢察意見的基礎上,派刑事申訴檢察廳廳長、檢察員尹伊君、檢察員杜亞起、助理檢察員姜冰出席此次再審宣判。宣判后,刑事申訴檢察廳將督促和配合法院做好聶樹斌案的刑事賠償及相關后續工作。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檢察機關一直高度關注該案的辦理,并依據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職責。2014年12月,最高法指令山東省高級法院對該案復查,最高檢第一時間責令山東省檢察院對復查工作進行同步監督。2016年6月6日,最高法決定提審后,為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確保該案及時得到依法公正處理,最高檢迅速成立辦案組,專門負責審查該案。
據介紹,最高檢辦案組赴沈陽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認真審查了在案全部卷宗,全面梳理了原案存在的疑點和問題,在此基礎上,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復核工作,向與案件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了解,復核相關證據,實地查看案發現場。針對案件中疑點和復雜問題,辦案組多次研究商討案情。
經審查,原審判決采信的證據中,直接證據只有原審被告人聶樹斌的有罪供述,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物證及證人證言等證據僅能證實被害人死亡的事實,不能證實被害人死亡與聶樹斌有關。
此案再審期間,法院合議庭多次聽取最高檢意見。最高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改判聶樹斌無罪。
該負責人解釋,原案中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確定性,作案工具來源不清,聶樹斌未能供述出原案中某些關鍵情節,其所作的指認筆錄和辨認筆錄存在瑕疵,無法起到對有罪供述的印證作用,其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證明力較弱,可信度不高,且與物證、鑒定意見和辨認筆錄之間不能形成相互印證關系,原案的定罪證據之間沒有形成完整封閉的證據鎖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聶樹斌實施了故意殺人、強奸婦女的行為。
“基于上述理由,最高檢及時向最高法提出了應依法改判聶樹斌無罪的檢察意見。通過再審審理,最高法采納了最高檢的意見。”該負責人表示,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在該案辦理過程中,依法獨立審查案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審查工作依法規范、全面深入,提出的檢察意見有理有據,結論明確,有力促使該案得到糾正。
聶樹斌案件得以糾正,是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標志意義的又一重大事件。該負責人認為,通過此案辦理,司法機關切實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決心,彰現了司法機關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實體和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對今后辦案工作將產生積極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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