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8日電??(記者徐雋、張璁)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人美國NBA著名籃球明星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在涉及“喬丹”商標的3件案件中,最高法依法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同時,因喬丹公司對于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主觀惡意,喬丹公司的經營狀況,以及喬丹公司對其企業名稱、有關商標的宣傳、使用等情況均不足以使得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合法性,故認定喬丹公司的3件“喬丹”商標應予撤銷,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法依法認定再審申請人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駁回了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據了解,關于商標行政糾紛中涉及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等問題,在國內司法實踐中一直不明確。最高法在本案判決中所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對統一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將產生重要影響。
《 人民日報 》( 2016年12月09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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