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主管部門給家屬出具的不予認定為見義勇為的答復書。
救同伴溺亡 家屬申請見義勇為被拒
????成都郫縣官方稱“救好友不予認定”;家屬奔走半年未果;法律界看法不一
????2016年6月10日,端午假期,來自成都的張正祥、于強、肖軍、喻春祥等5個家庭共13人,來到郫縣(現稱成都市郫都區)安德鎮出游。在此過程中,肖軍及喻春祥落水,張正祥和于強聞訊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僅有喻春祥一人生還。
????張正祥的妻子周萍和于強的妻子鐘敏,為了幫助丈夫申請認定“見義勇為”,在市縣兩級主管部門間反復,卻被告知,由于其所救為同行好友,屬于“履行特定義務”,因而無法認定。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法律界人士觀點不一。有人認為,“特定義務”概念應在法律框架內闡述,上述主管部門屬于“過度拓展”;也有人認為,由于目前關于“見義勇為”的定義,并無國家層面統一標準,地方有權自行認定。
????因救溺水同伴遇難
????周萍沒有想到,一次好友間的親子游,會徹底改變三個家庭。
????今年6月10日,家住成都的張正祥、于強等人,攜妻帶子,一行13人來到位于成都市區近郊的郫縣安德鎮出游。在一處大壩前,肖軍和喻春祥找來一只皮劃艇,步行到河流上游,開始一場自制的“漂流”。與此同時,其余的人在河邊野餐、聊天,小孩子玩著水,一切似乎井然有序。
????變故突然降臨。肖軍和喻春祥在進行第二圈漂流時,發生了意外,皮劃艇被一股暗流掀翻,兩人隨即被漩渦吸住。
????周萍回憶,在聽到河中傳來的呼救聲后,正在岸邊納涼的張正祥和于強二人,隨即前往施救。其中,于強最先下水,張正祥緊隨其后,迎著漩渦向溺水的二人游去。10多分鐘后,喻春祥被急流推至岸邊,得以脫險,而仍在水中的另外三人,則被漩渦一路裹挾,最終淹沒在激流中。
????于強和肖軍的遺體,在大壩下游約三百米的位置被發現,而持續打撈五天后,張正祥的遺體才最終出水。
????當地稱救好友屬“履行特定義務”
????張正祥遺體出水的那一天,周萍的“征途”才真正開始。
????打撈遺體那幾天,曾有現場工作人員向周萍表示,張正祥因救人而身亡,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見義勇為”。這樣一句話,周萍記在了心里。料理完丈夫身后事之后,在事發地安德鎮政府的幫助下,周萍向郫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交了認定申請。2016年7月6日,周萍收到了上述單位出具的回復書。
????結局沒有讓周萍如愿。新京報記者看到,這份回復書中稱,根據《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的規定,張正祥和于強二人“施救落水同伴”的行為,不屬于見義勇為。
????《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中,將“見義勇為”定義為“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郫縣綜治委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稱,由于于強和張正祥所救人員為其二人好友,且家庭集體出游屬于一種“邀約”,因此屬于“履行特定義務”,不予認定“符合規范”。
????在周萍看來,丈夫因救人而溺水身亡,應當得到認定。她奔走于郫縣和成都市兩級主管部門之間,并聘請了律師。由于申請過程一直無解,周萍說,自己打算在12月底,針對郫縣政府啟動行政訴訟程序。
????- 追問
????如何界定救人行為中的“特定義務”?
????“特定義務”產生原因分3種:法律規定、先行行為、職業要求
????周萍介紹,郫縣和成都兩級主管部門,在拒絕其認定申請時,均引用《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中,對于“特定義務”的限制。
????周萍的代理律師李凱告訴新京報記者,特定義務屬于法律義務,不能隨意擴展。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包含兩類,第一類是近親屬之間,第二類依據法理,救助義務還產生于“共同從事危險行為時”。李凱認為,在事發時,張正祥等人并沒有約定玩漂流,因此沒有“共同從事危險行為”。針對落水的同伴,他實際不負救助義務。
????讓周萍不明白的是,僅僅因為丈夫救助對象系“熟人”,性質便產生了變化。那么,“特定義務”如何界定?在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看來,救助義務主要是由于三方面原因產生的,一是法律規定,例如父母對孩子,二是先行行為(先行行為:行為人實施了某種行為而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使行為人負有防止或者排除這種危險發生的義務),比如使他人處于危險中,有能力施救就必須施救,三是職業準則要求,比如警察面對暴力犯罪。常莎表示,當前法律并未規定朋友之間有救助義務。如果被救助者的危險情況,并非因救助人的行為造成,就不能認定有“救助義務”。
????是否有必要出臺統一認定標準?
????贊成者認為可降低見義勇為風險,反對者稱成本太高
????新京報記者查詢全國各省區相關條例后發現,有至少8省市明確限定,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救人或救災中表現突出的公民。而包括北京、江蘇、福建在內的省市,則沒有這一表述。
????常莎稱,在國家層面,目前尚未建立針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統一標準,各地政府出于弘揚優秀道德品質的考慮,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認定和表彰。在此種情況下,便會出現各地認定標準不一,部分救人者無法被認定為見義勇為的現象。
????多名法律界人士認為,見義勇為系道德上的高尚行為,為了避免救人者陷入法律困境,國家有必要,也有責任出臺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對見義勇為的認定、獎勵、保護等作出統一規定,使全體公民敢于勇為,無后顧之憂。
????法律學者齊東文表示,實現“國家標準”,要確定認定主體,并設計一套科學完整的程序,包括遞交申請材料、審核、認定、作出決定、支付救助金等。此外,還應明確獎勵標準。他表示,國外對此認定機制已經成熟,對于施救者有相應規范,不贊同盲目施救,“要通過立法盡量降低見義勇為的風險。”
????此外,也有律師認為,就當前環境來看,建立“國標”并不適合。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王學棉認為,國家統一立法成本太高,交給各個省市判定執行顯得更加“經濟”。不過其也強調,各省市在認定中,應嚴格遵循法律框架,不過分拓展認定“禁區”。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煜 實習生 張彤 本版圖片/受訪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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