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20日消息(通訊員梁依 記者劉杰)原海南省林業機械廠財務科科長云昌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40萬元給朋友做生意,收回本金及10萬元利息后,私吞所有錢財,并潛逃國外。最終于2015年回到海口投案自首。20日,海口網記者從海口美蘭區法院獲悉,被告人云昌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的50萬元(含利息10萬元)將繼續追繳,返還海南省林業機械廠。
1994年的一天,被告人云昌某的初中同學云大某因需要資金開展業務,提出向云昌某借錢并按照每月1.5%的比例支付利息,云昌某表示同意,之后挪用公款40萬元借給云大某。1996年年初,云大某將40萬元還給云昌某,另陸續支付約10萬元利息。1998年,被告人云昌某害怕犯罪事實敗露潛逃至泰國。2015年7月28日,云昌某到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目前云昌某挪用的40萬元尚未歸還。
美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云昌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40萬元,且隱瞞去向,拒不歸還,其行為構成貪污罪。鑒于被告人云昌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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