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8日對一起行政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江干區清理和拆除違法建筑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城管執法局等六部門共同發布《關于依法拆除維薩新筑小區內違法建筑的公告》的行為。
2015年8月25日,杭州市江干區設立的江干區清理和拆除違法建筑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城管執法局、彭埠街道辦事處、區公安分局、區住建局、區規劃分局共同發布上述公告,稱根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對維薩新筑小區內擅自澆筑的露臺等違法建筑,進行分幢分步拆除,并附上具體名單,要求列入名單的住戶必須在十天自行拆除違法建筑,否則,將依法強制拆除。
戴莉莉等120戶住戶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被駁回,又于2016年5月24日提起行政訴訟,把江干區政府及上述5個行政單位告到法院,認為被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撤銷六被告共同發布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江干區政府等六被告答辯認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已過六個月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聯合公告屬于程序性告知行為,僅起告知、督促、警示作用,并未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不具有可訴性,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在共同發布公告前,并無任何行政機關對相關建設情況作出過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決定,六被告直接以公告形式,將維薩新筑小區內擅自澆筑的露臺認定為違法建筑,并附上具體拆除名單,責令限期拆除,是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被告共同發布公告時,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提起行政訴訟,未超過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所規定的2年起訴期限。
遍查被告提供的所有依據,均未授權本案六被告共同對具體的違法建設行為作出認定或者處置,六被告共同發布公告缺乏職權依據。
公告籠統認定擅自澆筑的露臺為違法建筑,未載明其認定違法建筑的位置、形制、面積,未提供調查經過和證據,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公告中的責令限期拆除是行政處罰,被告未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卻直接以公告形式作出限期拆除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
據此,杭州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為杭州中院依法獨立公正判決點贊
“三改一拆”是浙江省的重點工作之一,推行四年來,已在促發展、拓空間、優環境、保穩定、惠民生等方面發揮諸多積極作用。正如浙江省領導所一再強調的,“三改一拆”也要遵循法律規定、法律程序,要依法推進,使其成為法治浙江建設的試驗田、試金石。但令人遺憾的是,一些基層干部對省領導的話只聽一半,建功心切、簡單粗暴,經常以時間緊、任務重為借口,視法律規定、程序于不顧,以違法方式拆除違法建筑,“歪嘴和尚念歪了經”。引發行政訴訟,還振振有詞地為自己辯護:這是上級要求我們干的。正如一位資深法官所反問的,“上級讓你拆違,上級讓你違法拆違了嗎?”
杭州中院的壓力正因此而來。其一,拆違是省里、市里重點工作,對這方面的案子怎么判,除了法律判斷,可能還涉及政治上是否與上級保持高度一致問題。其二,杭州中院與江干區都在杭州地盤上,同屬杭州市委領導,領導彼此間肯定也是抬頭不見低頭見,有人情也有面子。面對這些,杭州中院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獨立公正審案,有膽判江干區政府敗訴,實屬難能可貴、勇氣可嘉。
習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間,倡導建設法治浙江。去年到浙江考察時,又提出要“樂見群眾用法,支持群眾用法”。維薩新筑小區居民對公告不服,狀告區政府,反映了小區居民對適用法律的較真,對法定程序的較真,已學會運用法治方式來解決矛盾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杭州中院敢依法獨立公正判決,也反映了目前在浙江,已形成了尊重司法權威的良好法治氛圍,法律已成為判斷是非對錯的最高標準。所有這些,都是十年法治浙江建設的重要成果,可喜可賀。
別說這是法院應該做的。如果像一些地方,民告官的結果經常是告官不見官、民敗政府贏,那么長期以往,老百姓還會繼續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嗎?所以,杭州中院判決的這起行政訴訟案雖然只是個案,但讓老百姓看到了在中國,在浙江,在杭州,還有許多敢于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好法官、好法院,民告官是可以討回公道的,老百姓是可以告贏政府的,從而對法治中國建設仍抱有信心和希望,其積極意義遠遠超出了個案本身。政府行政需要司法審查,“三改一拆”需要法治護航,法治建設離不開點滴進步,讓我們為杭州中院的依法獨立公正判決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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