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民政廳今年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了涉企收費清理檢查工作。檢查發現,在少數地方也存有一些問題,有些問題較為嚴重。上述廳委22日公開曝光11例違反涉企收費相關政策規定典型案例,要求各地引以為戒,切實降低企業負擔。
國家從2015年1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的環境監測服務費實行了免征,但南昌市環境監測站違反規定在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收取了南昌歐菲光科技有限公司等87家企業環境監測服務費887365元。現已停止征收并責成整改,同時將違規收取的環境監測服務費按規定程序退還企業。
撫州市廣昌縣環保局違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程序,多年違規收取大氣、污水、固體廢物排污費2194552元。廣昌縣縣委、縣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積極整改,2015年對環保局相關人員進行了嚴肅追責,給予黨組書記余曉瓊同志和環保局紀檢組長蘇中華同志黨內警告處分,并責成立即糾正。
國家規定不得向社會公益性服務項目收取環境監測費,但九江市彭澤縣環境保護局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間,向縣人民醫院、東升衛生院等鄉鎮衛生院、興盟水務有限公司收取環境監測費276833.94元。對此,彭澤縣已積極進行整改,退還交費單位175154.85元,其余部分準備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繳財政。
自2015年1月1日起國家規定免征小微企業土地登記費,上饒市橫峰縣國土局于2016年1月至6月期間,向小微企業收取土地登記費6323元。對此,橫峰縣國土局正在積極進行整改,上饒市財政局將持續跟蹤案件發展進展,督促案件的處理處罰進度,及時掌握整改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等項的有關規定,吉安市永新縣縣農業銀行于2014年3月至5月期間,對江西福興皮革皮件有限公司等企業貸款時,違規收取常年財務顧問費共計13.89萬元。對此,永新縣已積極進行整改,沒收縣農業銀行違規所得13.89萬元,并處罰金5萬元。
自2015年1月1日起國家規定免征小微企業環境監測服務費,但景德鎮市環境監測站于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間,向信航航空科技等40家小微企業征收了環境監測服務費共計48.44萬元。對此,景德鎮市已責成市環境監測站制定整改意見,及時將多收的資金退還原繳款單位,并將有關優惠政策予以公示。市環境監測站已對此違規事件積極整改,及時退還多收資金。
國家從2012年2月1日起取消建筑行業上級管理費,但鷹潭市余江縣建設局在2013年對江西正翔眼鏡有限公司和江西建鑫銅業有限公司收取了建筑行業上級管理費17589元,該行為屬違規收費并責成整改,同時將違規收取的建筑行業上級管理費退還企業。
萍鄉市安源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下屬12個分局利用行政管理職權,借年報、驗照之機搭車、捆綁收取個體私營會費,在2016年1月至4月對512戶個體工商戶及私營企業違規收取會費147290元,現已停止征收并追究了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將違規收取的會費收繳財政,上繳國庫。
國家從2015年10月起取消了安全生產管理和操作人員培訓費,但新余市分宜縣安全生產培訓中心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違規收取安全生產管理和操作人員培訓費1.22萬元,現已停止征收并責成整改,同時,將違規收取的費用已退還。
自2015年1月1日起國家規定免征小微企業環境監測服務費,宜春市環境監測站于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間,向小微企業違規收取環境監測費共計99.72萬元。對此,宜春市環境監測站已積極進行整改,于2016年6月停止征收,對違規已收的,逐筆核對,退還給企業,并向企業道歉。無法退還的,上交財政。
贛州市于都縣房管局違反規定自立收費項目,于2014年1月至7月期間,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收取臨時建筑占地費共計12.91萬元。對此,于都縣房管局已積極進行整改,將違規收取的費用上交財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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