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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刑法中的“偷盜嬰幼兒”?如何區分正常婚姻介紹與打著介紹婚姻旗號拐賣婦女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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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發文 明確何為“打介紹婚姻旗號拐賣婦女”

    海口網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6-12-22 13:52

    資料圖:2015年1月26日,“2011·6·8”特大跨國拐賣嬰幼兒案二審宣判。李敏軍 攝

      什么是刑法中的“偷盜嬰幼兒”?如何區分正常婚姻介紹與打著介紹婚姻旗號拐賣婦女犯罪的界限?針對這些實踐中認識不一、甚至存在爭議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一則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22日上午,最高法對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哄騙拐走嬰幼兒按“偷盜嬰幼兒”論處

      上述司法解釋第一條即明確: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指出,不滿一周歲的人為嬰兒,一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為幼兒。嬰幼兒缺少應有的辨別是非和自我防護能力,刑法對偷盜嬰幼兒出賣配置更重的法定刑,體現了對嬰幼兒的特殊保護。

      上述負責人介紹,司法實踐中,趁監護人、看護人不注意,將熟睡中的嬰幼兒抱走,屬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盜嬰幼兒”,但這種案件較少。更常見、多發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疏忽,以給付嬰幼兒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騙手段將嬰幼兒拐走,這種行為可視為是針對監護人、看護人進行的“偷盜”。

      “這類犯罪嚴重侵害兒童身心健康,造成許多家庭骨肉分離,社會危害更大,但對該種情形是否屬于‘偷盜嬰幼兒’,實踐中存在爭議。”

      上述負責人指出,此次《解釋》將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行為界定為“偷盜嬰幼兒”,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從嚴懲治拐賣兒童犯罪。

    民警向小朋友發放反拐常識畫冊。陜西警方 供圖

      藏匿轉移被買兒童,不可從輕處罰!

      司法解釋第四條明確: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查來歷不明兒童或者進行解救時,將所收買的兒童藏匿、轉移或者實施其他妨礙解救行為,經說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的“阻礙對其進行解救”。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上述負責人對此指出,對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犯罪,《解釋》將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藏匿、轉移被買兒童、經說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為解釋為“阻礙解救”,有利于加大打擊力度。

      醫療機構等出賣兒童,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還明確: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解釋》第八條進一步明確,出于結婚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出于撫養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員、親友參與的,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談及上述界定,該負責人指出,《解釋》通過明確“偷盜嬰幼兒”“阻礙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義,列舉數罪并罰情形,體現了對拐賣兒童犯罪依法從嚴懲治的精神。

    資料圖:受害者與親人抱頭痛哭 程景偉 攝

      如何區分婚姻介紹與打著介紹婚姻旗號拐賣婦女?

      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以介紹婚姻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上述負責人解釋稱,正常介紹婚姻與打著介紹婚姻旗號拐賣婦女是兩類性質不同的行為。正常介紹婚姻有時也會涉及收取一定感謝費等錢財,但介紹人是明知男女雙方地位平等的基礎上,基于雙方自愿,為促成婚姻的締結而居間聯系。而不法分子打著介紹婚姻的旗號,違背婦女意志,將婦女作為商品出賣給他人,侵害了婦女獨立人格尊嚴,則是屬于拐賣婦女犯罪行為。

      該負責人稱,實踐中,有些不法分子采取劫持、誘騙等方式限制婦女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扣押身份證件等方式,迫使婦女同意與他人生活、結婚,索取錢財。也有些不法分子以介紹婚姻等名義將婦女拐帶至外地,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使婦女不得不屈從于行為人的要求,被迫與他人生活、結婚,不法分子借此索取錢財獲利,同樣違背了婦女意志,已構成拐賣婦女罪。

      “《解釋》以列舉方式明確了實踐中對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否構成拐賣犯罪有分歧的情形,有助于準確界定罪與非罪,依法打擊拐賣婦女犯罪。”

      上述負責人補充說,當然,實踐中情形很復雜,有些是伴隨介紹婚姻引發的財產、感情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應當根據主客觀要件準確甄別。鑒于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的案件也時有發生,《解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拐婦女自愿留下共同生活的,收買人也要受罰!

      現實中,一些被拐賣的婦女,已經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解救時自愿繼續留在當地共同生活的,對收買人該如何處理?

      對此,《解釋》第五條明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業已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解救時被買婦女自愿繼續留在當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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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馬學玲] [編輯:胡愷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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