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某將海口美蘭區和平北路申海大廈某房間租給廣東女子張某某。張某某同意其男友陳某某和幾個朋友將改裝過的射釘槍藏于租住房的下水道。房東王某某在檢查下水道情況時發現了陳某某私藏的槍支,遂報警。警方在下水道中查出槍支彈藥和毒品疑似物若干。12月22日,記者獲悉,海口美蘭法院認為,陳某某、張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經海口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三支被查獲的改制射釘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軍用槍支,均具有致傷力;送檢的一支仿比利時勃朗寧1910型手槍外形氣手槍及一支仿美國柯爾特1911A1式軍用手槍外形的自制氣手槍均為仿真槍,不具致傷力;送檢的兩發56式沖鋒槍子彈是彈藥;送檢的六發改制射釘彈是彈藥;送檢的九十八發射釘彈本身不構成彈藥,但在改制射釘彈槍管內填充彈丸用該彈發射就成為完整彈藥,具有致傷力。
美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張某某二人違反國家對槍支管理的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三支,情節嚴重,被告人陳某某、張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陳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陳某某、張某某自愿認罪,同時被告人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可根據兩被告人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該院以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繳獲扣押在案的改制射釘槍3支、氣手槍1支、鐵制槍管1支、56式沖鋒槍子彈2發、射釘彈104發、鐵砂1瓶、鋼珠若干,毒品尼美西泮325粒(凈重60.6689克)、氯胺酮17包(凈重14.1329克)及其他扣押物品,予以沒收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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