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被稱作“北京巨貪”的畢玉璽因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記者昨天獲悉,因畢玉璽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其被市二中院裁定減刑11個月。
畢玉璽生于1942年,原系北京首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市首發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曾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2005年,因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畢玉璽被市一中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經兩次減刑后,其刑期已被減為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8年。
司法部燕城監獄今年再次對畢玉璽提出減刑建議書,稱其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考核期間共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1次、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建議減去其有期徒刑1年,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減去1年。
市二中院認為,畢玉璽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但其尚有部分財產刑未執行,減刑應從嚴掌握。法院最終裁定,對畢玉璽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減刑后應執行的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7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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