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保密局日前聯合出臺《人民檢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辦泄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進一步規范泄密案件的辦理。《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案件查處各個環節的職責范圍及協調配合的工作要求,其中,《規定》明確指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商請人民檢察院就案件性質、追訴標準、證據固定等問題提出咨詢或者參考意見。
《規定》指出,泄密案件包括泄密違法案件和泄密犯罪案件,前者是指機關、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的行為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章,致使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但尚不構成犯罪的案件;后者是指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規定》明確,泄密犯罪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規定》明確了案件移送和立案相關問題,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時,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檢察院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初查。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立案決定,并在決定立案之日起十日以內,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為了防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存在瀆職行為,《規定》明確了對違反規定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包括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或以行政處分代替移送、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不受理移送或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等不同情況的處理以及對有關人員的責任追究。
《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有關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包括案件線索匯總和管控機制、會商機制、應急處置機制、聯席會議機制、信息共享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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