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鼓勵干部離崗創業、離崗兼職同時,要兼顧公務員法等有關離職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回避規定,防止干部“腳踏兩只船”,影響公務廉潔性
近日,有媒體報道了河北省出臺《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有關內容,允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在冀創辦企業或到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5年內保留人事關系,代繳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檔案工資和專業技術職務正常晉升,允許黨政機關優秀人才按規定辭職領辦企業或自主創業,做好社保、職稱評聘等接續工作(1月10日《法制日報》)。
出臺政策鼓勵機關事業單位的人才與市場對接,這是推動全民創新、萬眾創業的利國利民之舉,有利于為人才松綁和激發人才活力,形成具有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但在鼓勵干部離崗創業、離崗兼職的同時,要兼顧公務員法等有關離職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回避規定,防止干部“腳踏兩只船”,影響公務廉潔性。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盡快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干部離崗創業、離崗兼職的監督管理制度機制。
我國現行法律對公務員離崗創業從事營利性活動是有明確限制性規定的。2006年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102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雖然法律明確了對離職公務人員的從業限制,但其在現實生活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有效的宣傳,廣大群眾對相關規定不了解,相關違規違法行為并沒有被舉報,也就是發現線索難導致實際查處少。加之主管部門的職責也不是很清晰,這就使得落實離職干部從業限制存在發現難、查處難等困境。
解決上述問題,具體可以從四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宣傳有關從業限制的政策法規的力度,讓公眾知悉公務員離職后有“領導三年,普通公務員兩年”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組織任職或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律規定,以便發揮人民群眾廣泛的監督作用。二是可以考慮實行從業限制承諾制。也就是說,要求那些擬離崗創業、離崗兼職的公務員,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書面承諾遵守公務員離任從業限制規定。如此一來,單位履行了提醒義務,查處違規行為就更加理直氣壯。三是對從業限制履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社保關系對離崗創業、離崗兼職人員去向予以跟蹤,并從相關企業的業務范圍上初步判定有關離職公務員是否違反規定,更有必要開通網絡或電話舉報,接受原公務員任職單位、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和公民個人對違規行為的舉報。四是對違反從業限制的要進行嚴厲處罰。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核實有關違規違法情況,屬實的應依法予以處理,首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對接收單位責令清退和處以罰款。
當然,要從根本上防范離崗創業、離崗兼職干部的人脈變成“腐脈”,歸根到底還是依法規范權力運行,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只要公權力依法受到嚴格制約,無論公務員是否在職、如何離職,都不會滋生旁門左道。因此,要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制約權力,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逐步實現權力法定、程序法定、監督法定,不斷完善權力運行機制,確保制度的“籠子”有用、管用、好用。要積極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參與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最大限度地約束權力的擴張性。同時,要更加重視輿論監督作用,實現明察與暗訪相結合、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相結合、輿論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這樣對離崗創業、離崗兼職干部落實從業限制的監督渠道就會逐漸暢通起來,違規行為更加容易被發現并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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