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昆明市近日新發布的《昆明市學校安全條例》,對學校安全中校方責任和家長責任分別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上學放學途中出事故,學校無過錯則不擔責”,引起不少家長和老師的熱議。
對此產生了正反兩方觀點,正方觀點是,解放老師。持此觀點的人認為,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遠離學校所處的管轄范圍,出了事故把責任歸為學校說不過去。學校對學生的責任,應該是從學生進校那一刻起,到離開校門為止。學生在校外出了事故,除非是發生在學校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其他的學校無過錯情況,不該承擔責任。反方觀點是,學校老師可以責罰學生。學生因此在校外自殺,是不是學校不用承擔責任?”
對于正反兩種觀點,昆明市盤龍區某小學校長告訴記者,學校安全責任重、壓力大、涉及面廣,常有如履薄冰的感覺,作為學校一線的管理人員,十分認同新安全條例。“校園安全不光是學校單方面努力就能實現的。孩子的安全需要學校、家長、學生及社會的共同努力。”希望該條例不光是成為學校開展安全工作的緊箍咒,同時指導全社會共同為孩子營造安全環境。
云南師范大學教育學教授王艷玲認為,學校主要任務應該是教學,安全應該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條例中已說得非常清楚,家長或監護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上學、放學途中的人身安全。學校的責任是履行低年級學生上下學交接管理職責。孩子上下學途中遇到安全問題,不是學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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