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取私利,有的人竟全然不顧他人生命安危,收購病豬再進行屠宰銷售。福建省武平縣法院17日披露,該院公開審理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被告人丘某、練某、鐘某、練某榮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到有期徒刑九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三千元到三萬元不等的罰金,并且對被告人鐘某、練某榮作出禁止令,即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這也是該院發出的首個禁止令。
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丘某多次到武平縣巖前鎮、象洞鎮等地收購未經檢疫的生豬,并運送至廣東省蕉嶺縣屠宰銷售。2016年6月18日,經事先電話聯系,丘某先后到武平縣巖前、十方、象洞等地,在未經檢疫合格的情況下,向被告人練某收購患有“五號病”的病豬2頭,向饒某、鐘某各收購患有“五號病”病豬1頭。
后被告人丘某駕車將上述4頭病豬運至廣東省蕉嶺縣屠宰銷售。途經巖前鎮公安檢查站時被縣公安局當場查獲并扣押。經武平縣畜牧獸醫水產局鑒定,上述4頭豬為多病原感染的病豬,必須無害化銷毀。次日,該4頭病豬被運載至武平縣鑫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進行了無害化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四被告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收購或銷售未經檢疫合格,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病豬,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根據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作出前述判決。(陳立烽 馮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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