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于艷茹因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被指抄襲,其博士學位遭北京大學撤銷。她隨后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學校的決定并恢復她本人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17日海淀法院對該案宣判,判決撤銷北大作出的撤銷學位決定,駁回于艷茹的其他訴訟請求。
緣起
北大女博士被指論文抄襲
于艷茹是北大歷史系2008級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獲博士學位。當年7月23日,學術期刊《國際新聞界》2013年第7期刊載了于艷茹《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一文。2014年8月,《國際新聞界》發布公告稱,于艷茹發表的論文大段翻譯國外學者發表于1984年的論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國論文引用的文獻作為注釋。該刊決定將于艷茹論文抄襲情況公告于雜志官方網站,并向作者相關單位通報,聯系相關文獻收錄機構,刪除于艷茹該文的電子版,五年內拒絕于艷茹的投稿。
事情披露后,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北京大學專家組認為于艷茹的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其將該論文作為學術成果列入博士學位申請材料的事實清楚,經審議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
后于艷茹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北大的決定,但教委對此申訴不予支持。于是,于艷茹將北京大學起訴到海淀法院。
爭論
涉嫌抄襲論文非學位論文
于艷茹認為,北大作出的撤銷博士學位決定在實體和程序上均存在錯誤。
涉嫌抄襲的論文并不是博士學位論文,北大撤銷她學位的決定超越職權。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撤銷其博士學位,但該條例中沒有任何一個條款授權大學可以根據博士學位論文之外的論文涉嫌抄襲而撤銷博士學位。
于艷茹認為,北大并沒有發現她博士學位論文存在舞弊作偽情況,但卻越權行使了撤銷學位的權力;她在校期間已正式發表論文2篇以上,符合學校有關申請博士學位的要求。
于艷茹認為,北大在調查和處理過程中,沒有及時向她公開調查程序、處理結論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始終沒有讓她查閱調查報告、評審意見等重要證據材料,作出撤銷博士學位決定前也沒有讓她申辯,侵犯了她的申辯權。
北大則認為,于艷茹在北京大學讀書期間嚴重抄襲境外學者已經發表的文章,并據此以自己名義發表涉案論文,其行為嚴重違反國家及北京大學的相關規定。于艷茹發表涉案論文抄襲幅度超過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構成嚴重抄襲行為。
判決
法院認為撤銷學位有違正當程序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北大具有撤銷已授予學位的行政職權,但撤銷博士學位涉及相對人重大切身利益,北大在作出撤銷學位決定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聽取于艷茹的陳述和申辯。而在本案中,北大并沒有充分聽取于艷茹的陳述和申辯,因此,北大作出的撤銷學位決定有違正當程序原則。
法院認為,北大作出的撤銷學位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適用法律也有不當之處。法院判決撤銷北大作出的《關于撤銷于某博士學位的決定》,駁回于艷茹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宣判后,北大發布聲明稱,北大在第118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上審議了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事項。委員會根據調查事實確認于艷茹期刊學術論文存在嚴重抄襲,其將該論文作為學術成果列入博士學位申請材料的事實清楚,且該文章于2013年3月18日被接受發表,屬在學期間。學校學位委員會根據規定和程序進行了無記名投票,表決結果為“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表決過程和表決結果合理合法。
北大稱,對于學術造假和學術不端的行為,北大的態度一向是零容忍,對于海淀法院的判決,學校表示不服,將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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