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河南省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了一份文件。這份名為《關于擴大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緊急通知》(豫環攻堅辦[2017]7號)的文件中規定,要進一步擴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范圍,實現市縣城全覆蓋,包括鄉鎮和農村,堅決杜絕全省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現象。兩天之后的1月16日,該辦再次發布文件。在這次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17]11號)》中規定,《關于擴大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緊急通知》(豫環攻堅辦[2017]7號)收回停實施,請各地將文件寄省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
僅僅時隔三天,河南省相關環境治理部門將通知收回。網絡上對于相關部門的這種做法質疑聲不斷,有網友評論寫到“朝令夕改,毫無公信可言”。對于“收回停實施”的原因,該辦的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不能弄得太猛,要從縣級以上城市逐步地禁燃禁放,等條件成熟再擴大到鄉鎮和農村。
為何會出現這種“朝令夕改”的現象,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張效羽認為,這一事件的核心問題在于涉及公民財產權的重要決策由一個成立僅4天的協調機構發布行政命令是不合適的。目前,很多省份都有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其中大多數是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由地方人大經過充分討論做出決定。張效羽表示,河南省發布的《關于擴大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緊急通知》屬于地方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很低,遠不如地方人大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省級地方政府通過的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在制定時需要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地方性法規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該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專家等方面的意見,地方性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眾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起草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十五條規定,起草的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說:“政府應該進行詳細的調研,要有依據,不能隨心所欲。”《關于擴大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緊急通知》(豫環攻堅辦[2017]7號)文件發布之后引起了當地煙花爆竹經銷商的恐慌,多家煙花爆竹經銷商聯合向相關部門遞交了一份公開信。公開信中寫到,目前,全省花炮儲存庫價值約7.5億元。一旦全面禁“炮”的通知實施,這價值7.5億元花炮應如何處理?因此產生的損失又應由誰來“買單”呢?
張效羽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多次表示,地方政府在通過涉及到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決定時必須要走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公眾參與、集體討論這些環節都必須經過。一拍腦袋就做出的重大決策往往會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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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過地方性法規規定煙花爆竹禁燃限燃區
北京市在2005年出臺了《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1年對這一規定進行了修改。
《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明確了8個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一)文物保護單位;(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四)輸、變電設施;(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七)重要軍事設施;(八)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同時規定,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五環路以外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張效羽認為,北京市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首先,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地方性法規,然后,市政府就地方性法規執行的具體問題進行部署,并且提前部署相關工作。這種做法在合法性方面比較穩妥,公眾也比較容易接受。提前給社會做好準備,執行起來成本也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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