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遵義市綏陽縣和赤水市兩地法院分別執行了一起用住房公積金償還債務的案件,破解了執行難。
據介紹,綏陽縣居民徐某欠游某債務,長時間追債無果,游某于2008年將徐某告上法庭,經綏陽法院判決,徐某需償還游某借款及利息14.4萬元。判決生效后,徐某償還了5.75萬元,余下8.65萬元一拖數年未履行。
2016年年底,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了解到徐某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共有5.5萬元尚未提取。法院與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系后,將徐某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錢扣劃至法院,償還了游某債務。
今年年初,赤水市一公司亦通過法院執行債務人的住房公積金而成功討債。2016年下半年,該公司向赤水市法院申請執行與被執行人宋某、王某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宋、王等人共欠下該公司12萬余元。接到申請后,執行法官在查明宋某、王某等人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轉而在遵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到宋某、王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住房公積金,遂通過努力,順利將兩人的公積金共計12萬余元扣劃至法院,目前,該公司已經領到了執行款。
據介紹,根據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所有,且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在民事執行中免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職工的最低居住條件。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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