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官員近日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2017年,將建立完善目標責任制,繼續開展“大氣十條”實施情況和約束性指標年度考核,對空氣質量惡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實的地區及責任人進行問責,確保完成既定目標。推動未達標城市編制限期達標規劃,切實落實地方人民政府責任。
對于地方政府防治大氣污染不力,此前并非沒有問責。根據環保部網站消息,今年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已經向八省份反饋了督察情況,根據督察組的反饋情況,八省份已有3422人被問責。
3422人,顯現了問責的力度與廣度。但空氣治理方面的問責,仍有繼續升級的空間——當下問責模式距離環保部說的對“地區及責任人”問責,顯然還有距離。相關地方被點名之后,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向下級部門進行問責,所問的責,往往是行政責任;接受問責的,基本是事務性官員。但有時候,空氣質量惡化,暴露的都不是幾個基層部門官員的責任心問題,而需要有系統性反思。
按照新環保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地方政府應該為地方環境質量負總責。這樣的責,不只是一種行政責任,更代表著一種政治責任。
據環保部披露,2016年環保部對空氣質量惡化明顯的7個城市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公開約談。但約談也不是硬性的追責,更多的是提醒和警示。在約談制度推出之初,部分地方官員因治理乏力被推到輿論聚光燈下,確實會真切感受到其震懾力,但隨著約談逐漸成常態,約談的威力會否呈遞減之勢,值得觀察。
對“地區及責任人”問責的適用條件,也有待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目前可確認的是,它并非針對有霾,而是針對“空氣質量惡化”等。而將來“空氣質量惡化”作為限定條件,或許有必要跟約束性指標完成度、治理表現等結合起來。畢竟,霧霾治理難一蹴而就,最現實的訴求也是持續改善、不斷優化,拿北京而言,霧霾仍是個難題,但環保部前些天就根據數據情況披露,2016年是北京空氣質量改善幅度最大的一年。
對空氣質量惡化問責,就該“應責盡責”,進而讓治霾責任體系更加牢固。
(摘自1月22日《新京報》A02版《對空氣質量惡化問責,就該“應責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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