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24日消息(記者李珊珊)海口網記者24日從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獲悉,《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中規定了綜合執法部門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和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且為今后綜合執法的范圍調整留下空間,保證法規的穩定性和可操作性;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再行使綜合執法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對法定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則繼續履行;明確綜合執法活動實行屬地管轄原則,以及發生管轄爭議的解決方式。
同時,為規范綜合執法行為,提高綜合執法水平,《條例》要求,綜合執法部門建立綜合執法信息平臺,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記錄、實行巡查制度等,提升綜合執法管理水平;綜合執法人員應當經過綜合業務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證,未取得行政執法證的,不得從事綜合執法活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的招聘、管理、獎懲等機制,并規定“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應佩戴明顯區別于綜合執法人員的標志標識,配合綜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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