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后兩次對12億元的信托理財相關事宜進行說明后,秋林集團于今日收到了上交所的第三份問詢函,公司信托資金的去向這一次仍是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
2016年12月27日,秋林集團發布公告稱,公司于當月23日與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新華信托華晟系列·秋林集團單一資金信托資金信托合同》,信托資金規模12億元,簽訂當日已交付7億元委托資金,尚余5億元委托資金將于近日實施。針對該事項,上交所先后于12月27日、12月30日兩度向公司發出問詢函,要求公司對相關情況進行補充披露。由于認為公司披露的會計師核查結果仍存在較多疑點,2017年1月25日,上交所向秋林集團發出關于上述信托理財事項的第三份問詢函,要求公司和會計師對信托資金去向、實際融資主體等多項問題作出進一步說明。
根據會計師報告,深圳和百高債權為標的資產,本次信托理財資金于公司匯出當日被劃轉至天津新華創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天津創富”)。具體來看,秋林集團于2016年12月23日同新華信托簽訂信托理財合同,新華信托即根據秋林集團的投資指令,當日便與深圳前海南方增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深圳前海”)簽訂資產轉讓協議,同時深圳前海與天津創富簽訂資產轉讓協議,兩份資產轉讓協議為相同的標的資產,即秋林集團此前披露的深圳和百高12億元債權。
對此,上交所要求公司進一步核實、披露本次信托理財資金的實際融資主體、償付義務人,并提供相關協議文件;要求公司說明,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與天津創富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其他應說明的關系;以及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與本次信托理財資金的實際融資主體、償付義務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其他應說明的關系;此外,公司還需說明,前期未充分披露本次信托理財融資主體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刻意規避信息披露義務的情形。
同時,交易所認為,本次信托理財事項存在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況。根據公司前期公告,已對交易對方進行了必要的盡職調查;而在會計師報告中,又稱“天津創富與深圳和百高認為涉及商業秘密”,會計師僅取得雙方債權債務確認書,無法對本次信托理財的具體事項做出判斷。據此,上交所要求公司說明,新華信托是否承擔本次信托理財資金的償付義務,前期盡職調查對象的選擇是否恰當,調查范圍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刻意規避信息披露義務的情形;以及公司、董事會對天津創富、深圳和百高或其他實際償付義務人進行必要盡職調查的具體情況。
此外,會計師報告顯示,未發現深圳和百高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關聯方存在關聯關系。對此,交易所要求會計師具體說明截至目前履行的審計程序,以及報告結論的基本事實依據,并就核查進展對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相關審計及披露工作的影響進行審慎評估。
根據相關要求,秋林集團需要于2月7日前對上述事項進行核實,并將結果對外披露;同時,年審會計師需要就本次信托投向相關主體及交易事項繼續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并就天津創富和實際融資主體、償付義務人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關聯方是否在關聯關系或其他應說明的關系發表專項意見,在2月17日前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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