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不準操辦酒席”“雙方均為再婚的不準操辦酒席”“違者禮金一律‘沒收’”……這是貴州某縣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紅頭文件”,意在規范管理縣轄區內所有城鄉居民操辦酒席。近日,《人民日報》撰文稱,這樣的“紅頭文件”,名曰“規范”但卻不規范,是頭頂“紅頭”濫用權。
文首列機關名稱、文末蓋著大公章,“紅頭文件”向以嚴肅、權威形象示人。不過,可別把“紅頭文件”錯當法律禁區,它的本質是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政府公共決策的直接表現形式。在位階上,它屬于非立法性文件,效力要遠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在執行上,“規范”二字恰如其分,說到底它以具體規制為目的。既然只是文件,是政策的具體執行,有沒有可能犯錯?當然有,雖然頭頂“紅頭”,但很多時候存在隨意、任性的特點,蓋個章就能出街,不被接受、不被理解也是正常的。?
但也需要注意,“紅頭文件”在很多時候未必無跡可循。比如有地方曾出臺“彩禮指導標準”,這是切中了大眾感知。河南年前曾全省禁鞭炮,而細究之下,這個規定是當地環境污染防治攻堅辦提出的,意在治霾。貴州對操辦酒席開刀,初衷是為了規范當地風氣。要是細問下去,似乎初衷總是好的。然而好心辦壞事,表面上是“用力過猛”,沒有把握好尺度和邊界,但問題的嚴重程度可能更甚,它背后是一種“濫權心態”。當大眾對某些“紅頭文件”表示不滿時,政府能輕松收回,雖然對這種過而能改可以稱贊一下,但朝令夕改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一份規范性的“紅頭文件”至少要處理好兩個問題:首先,要有實際約束力。從規制主體來看,“紅頭文件”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直接影響,有沒有可行性,只要問一下這些規制主體就清楚了。其次,要絕對服從于上位法。有些文件和法律打架,這當然不可能有規范性;有些文件不和上位法直接沖突,但卻減損了公民權利、增加了公民義務,立法法作為“管法的法”,就對這些原則表述得很清楚,要掌握并不難。而那些任性沒道理的“紅頭文件”,這兩項工作基本上都沒有做好,既沒約束力,也不符合法治精神。?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紅頭文件”是否合法合規,一定要看有沒有遵循“權力法授”原則。就目前來看,對“紅頭文件”主要存在兩方面規制,一是前置審查,包括建立權力清單制度,保證“有權不可任性”,還要對文件進行備案、編號,經過仔細審議出臺;二是后置審查,主要是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和清理制度,還有司法審查制度。比如最高法就有司法解釋稱:“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
就當前來看,可以在前置審查上多下些功夫。比如,由當地法制辦對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對于那些缺乏立法必要性的、重復規定性的文件,不予編號、不予制定,對那些可發可不發的規范性文件,可以一律不發。只有從數量和質量上進行統一把控,嚴格遵循“權力法授”原則,才能更有效遏制任性的“紅頭文件”。再配合一定時間段的文件事后審查、清理,才更能保證行政法規性文件的權威性、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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