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豢養寵物犬已經成為時尚。在住宅區里,隨處可見帶著狗散步的人們。但這其中也潛藏著一些危險,例如人的安全問題,如果寵物犬撞傷了他人,責任應當如何認定呢?近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寵物犬撞傷他人而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受害人劉小姐在小區中行走時被一只金毛犬撞傷至骨折。為此,劉小姐將狗的主人陳先生和當時牽狗的文小姐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陳先生、文小姐各自向受害人劉小姐賠償8萬余元,共計16萬余元。
陳先生和文小姐都是同一個小區的住戶。陳先生養了一只金毛犬,文小姐養了一只薩摩耶。兩人經常在小區碰面,互稱“金毛爸”、“薩摩媽”。2016年6月23日晚上,陳先生外出遛狗時與文小姐相遇并交談。交談過程中,二人對金毛犬是否能被陌生人牽走而感到好奇,決定就此一試。陳先生將狗項圈套在金毛犬頸部,并將狗繩交給文小姐。當文小姐將金毛犬牽走至二三十米開外時,陳先生在遠處呼喊金毛犬,金毛犬立刻掙脫狗鏈,奔向陳先生。恰逢此時,劉小姐從此路過,躲閃不及,被奔跑中的金毛犬撞擊腿部而受傷倒地。事發后,劉小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檢查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出院后,劉小姐將陳先生、文小姐訴至武侯法院,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手術費等共計16萬余元。
陳先生辯稱,事發時,他并不在現場,不應對事故發生承擔責任。劉小姐被撞一下就骨折不符合常理,請求法院對其骨折發生是否因為自身健康原因進行鑒定。
文小姐認為,事發時,陳先生想試驗一下,看陌生人是否能將金毛犬牽走,自己只是幫忙牽狗。陳先生在遠處呼喚金毛犬,金毛犬掙脫狗繩跑向陳先生并將劉小姐撞傷,這時狗繩還在自己手中。綜上,陳先生應承擔賠償責任,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武侯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規定,陳先生作為金毛犬的飼養人,應對劉小姐被金毛犬撞傷而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文小姐雖非金毛犬的飼養人,但其與陳先生共同商議,對金毛犬是否能為陌生人牽走進行嘗試,當時金毛犬實際處于文小姐的控制之下。因此,在事發時,她與陳先生共同屬于金毛犬的管理人,應與陳先生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認定,事件的發生系因陳先生、文小姐共同嘗試考察寵物的特性所致,各自對劉小姐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因此,判決陳先生與文小姐各自向劉小姐賠償8萬余元。目前,文小姐因不滿判決結果,已向法院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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