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霞浦縣法院9日披露,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保險公司在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賠償死者蘭某某家屬各類損失共計210318.4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下午3點,蘭某某在灘涂作業后,回家路上違規橫穿霞浦牙城段高速公路過程中,被張某駕駛的小車碰撞致死。案發后,死者蘭某某的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庭審過程中查明的事實和相關證據,蘭某某違規橫穿高速公路行為屬嚴重違法行為,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蘭某某、張某之間是主次責任,法院確定死者蘭某某承擔70%責任,張某承擔30%責任。
由于事故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先行賠償蘭某某的經濟損失,不足部分由張某承擔。鑒于蘭某某的經濟損失已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得到足額賠償,張某無需再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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