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原審被告人王力軍非法經營案。
該案原由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力軍犯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經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審理,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王力軍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力軍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王力軍自行委托的兩名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原審被告人王力軍經依法傳喚到庭。
法庭對原審被告人王力軍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買賣玉米及是否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情況進行了調查,控辯雙方圍繞該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對原審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
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一致認為,王力軍的行為雖然違反當時的行政法規,具有行政違法性,但不具備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檢察機關認為,王立軍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建議法院依法改判。辯護人認為應當宣告王力軍無罪。王力軍在最后陳述中感謝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指令再審,維護了公平正義。
據悉,經過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原審被告人王力軍作最后陳述,該案將在合議庭評議和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擇期公開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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