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時出示的被封存的大頭兒子玩偶
昨天上午,就“大頭兒子”形象引發的侵權案件在朝陽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開庭,原告央視動畫表示,其是動畫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的文字作品、動畫片的著作權人,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擅自授權他人使用“大頭兒子”的形象生產、銷售形象玩偶等商品,北京時代佳麗商貿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店鋪中,銷售形象玩偶。央視動畫認為,上述兩公司的行為涉嫌侵權,故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杭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賠償各類費用40萬元。昨天庭審中,杭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表示,其已經和創作“大頭兒子”形象的作者達成一致,可以使用“大頭兒子”的形象。
原告央視動畫有限公司訴稱,其是《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文字作品、動畫片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大頭兒子”等動畫形象的著作權。1995年版及2013年版動畫片上映后,《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獲得廣泛的發行市場和觀眾市場,收視率極高,已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
央視動畫表示,“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大量授權他人使用我司享有著作權的人物形象生產、銷售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大頭兒子’形象玩偶;北京時代佳麗商貿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名創優品’店鋪中,銷售兩款杭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擅自授權生產的‘大頭兒子’形象玩偶。此外,杭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還擅自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作為微信公眾賬號對外宣傳。”
央視動畫認為,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北京時代佳麗商貿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央視動畫的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央視動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授權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立即銷毀現有侵權產品;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動畫片人物形象開發衍生產品的侵權行為、停止使用知名動畫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合理維權費用10萬元。
昨天上午,此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被告杭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表示,央視動畫公司未盡舉證之責,此外,該公司僅在微信中使用了大頭兒子形象,并未在商品上使用,因此,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與央視動畫并不構成競爭關系。
大頭兒子文化公司還表示,該公司已經和創作了“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的作者就形象使用方面達成一致,作者同意公司使用這些形象。目前,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產品已經在公眾和行業中獲得肯定,公司希望法院中止審理此案。
另一被告北京時代佳麗有限公司表示,玩偶均系通過正規采購途徑上市,沒有侵犯央視動畫的任何權利,該公司目前已將涉案商品全部下架,等待法院判決之后再進行處理。此案并未當庭宣判。
文/本報記者 楊琳 攝影/本報記者 汪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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