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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被人舉報非法持槍,去年8月2日,遼寧鞍山人于萌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昨日,辯護律師燕薪表示,于萌在昨天上午辦理取保候審,目前已獲釋。此外,他認為于萌收藏的槍支于10年前購買,不能按照現行標準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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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前買仿真槍 遼寧“軍迷”被起訴

    海口網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7-02-16 08:33

      于萌家中收藏的一些軍事模型。其表示,自己是個“軍迷”,于十年前買了仿真槍用于收藏,沒想到被鑒定為真槍,更沒想到會觸犯法律。受訪者供圖

      于萌家中收藏的一些軍事模型。其表示,自己是個“軍迷”,于十年前買了仿真槍用于收藏,沒想到被鑒定為真槍,更沒想到會觸犯法律。受訪者供圖

      因被人舉報非法持槍,去年8月2日,遼寧鞍山人于萌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昨日,辯護律師燕薪表示,于萌在昨天上午辦理取保候審,目前已獲釋。此外,他認為于萌收藏的槍支于10年前購買,不能按照現行標準進行鑒定。

      5支仿真槍被鑒定為槍支

      39歲的于萌被關押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199天。昨日上午,他被獲準取保候審。看守所大門外,女兒一看到于萌,摟著他的脖子哭起來。洗完澡,換了身衣服后,一家人找了家餐廳,補上遲到的年夜飯。

      去年8月1日,經群眾舉報,鞍山警方對于萌的住宅進行搜查,查出仿真槍9支。經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其中5支的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被鑒定為槍支。次日,于萌被刑拘。

      于萌解釋,自己是“軍迷”,對玩具槍、坦克飛機模型情有獨鐘,因此購買了一些仿真槍用于收藏。

      鞍山市鐵東區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顯示,于萌因非法持有槍支嫌疑,于2016年8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經開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經檢察院批準,于2016年8月30日由經開區分局逮捕。

      經審理查明,于萌于2006年在網上購買仿真槍7支、2007年在鞍山景子街風語者戶外用品店購買仿真手槍2支,并將上述槍支收藏在家。2016年8月1日,經群眾舉報,民警對于萌的住宅進行搜查,查出仿真槍9支,軍用54式子彈二發。經鑒定,5支為以氣體為動力的槍支,4支因損壞未能鑒定,子彈因數量少且送檢槍支中無使用制式子彈發射的槍支而未進行鑒定。

      檢察院認為,于萌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律師稱不存在主觀故意

      該案原定于今年2月14日在鞍山市鐵東區法院開庭審理,但因于萌辯護律師燕薪提出申請槍支鑒定方出庭的意見,考慮到后續辯護方和法院方還需要調取新的證據,因此提交了延期審理申請。2月13日,法院同意延期審理申請,目前案件具體開庭時間未定。

      針對案件存在的爭議,燕薪律師2月13日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曾表示,于萌不存在犯罪故意,其收藏的槍支于10年前購買,不能按照現行標準進行鑒定。此外,當事人曾表示有幾把槍是壞的,因此鑒定過程存疑。

      燕薪律師還制作了一份《鑒定報告比對表》,詳細對比了鞍山警方和公安部的鑒定文書。其中,雙方均認定于萌的5支槍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

      此外,燕薪律師表示,因于萌不存在犯罪故意,且沒有社會危害性,所以為他申請了取保候審。

      對話

      于萌:“買玩具槍用于收藏,沒想到犯法了”

      昨日,新京報記者聯系到獲釋的于萌。其表示,自己是個“軍迷”,買玩具槍是用于收藏,沒想到會被鑒定為真槍,更沒有想到會觸犯法律。

      “沒想到玩具槍會是真槍”

      新京報:從看守所出來,感受如何?

      于萌:非常高興,見到了父母孩子,還有親朋好友。感覺像做夢一樣,做了一個噩夢,然后突然間醒了。

      新京報:關押期間情況如何?

      于萌:共關押了199天。一開始很委屈,很不理解,后來慢慢習慣,總得接受現實。關進去才知道觸犯了法律,也回想過這個事的過程,確實是沒想到,玩具槍會是真槍,量刑還挺重。

      新京報:被帶走時是什么情況?

      于萌:當時正在參加聚會,有同事打電話,說警察找你核實情況。因為在單位從事保衛工作,我以為是核實其他案件。警察問,聽說你家里有槍,我說是有幾把玩具槍。警察看到槍后,次日我就被拘留了,罪名是私藏槍支。后來鑒定了,說是“夠了”(注:達到槍支認定標準)。

      新京報:槍是從哪里來的?

      于萌:在鞍山一個實體店買了兩把,其余都是網店買的。

      新京報:買這些槍做什么用?

      于萌:我是“軍迷”,家里不止有玩具槍,還有坦克飛機模型,以及其他藝術品,都是做收藏用的。

      “如果判刑,將被單位開除”

      新京報:收藏的槍有拿來玩嗎?

      于萌:近十年沒玩了,收藏之后基本沒拿出去玩過。有朋友來家,看到過這些收藏,但所有人都認為是玩具槍。我平時不抽煙不喝酒,就喜歡收藏這些,沒想到還犯法了。

      新京報:警察如何得知你家里有玩具槍?

      于萌:說是群眾舉報,當時感覺很意外,沒想到這是違法行為。

      新京報:你熟悉槍支鑒定標準嗎?

      于萌:不熟悉。見了律師才知道鑒定標準,我這些玩具槍是2006年、2007年購買的,公安部鑒定標準是2010年出的。這些都是出了事以后才知道的。

      新京報:聽說天津大媽的案子嗎?

      于萌:最近聽說了,見律師才知道,感覺我也有希望。

      新京報:原來工作會受影響嗎?以后有什么打算?

      于萌:如果判刑,哪怕是緩刑,也將被開除。現在只想快些把案子走完。

      追問

      十年前購仿真槍應按什么鑒定標準?

      根據公安部2001年的規定,認定具有致傷力而鑒定為槍支的臨界點為16焦耳/平方厘米。隨后,公安部2010年將標準降低為1.8焦耳/平方厘米。軍事專家朱江明稱,按此標準,基本上槍狀物體都可以被鑒定為槍,“給小孩買把玩具槍都可能變成買賣槍械。”

      辯護律師燕薪表示,于萌十年前購買玩具槍時,現有槍支標準還未出臺,因此不能按此標準來鑒定。

      對此,北京京都律所常莎律師表示,于萌購買的仿真槍一直持有未上繳,在2016年被舉報時,處于一個持續持有的狀態。因此,依照2010年公安部規定的標準進行鑒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昕曾代理少年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天津大媽擺射擊攤被判刑案,他介紹,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常采用公安部2010年的規定進行槍支認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此外,“非法持有槍支”屬于持有型犯罪,違法行為一直在持續狀態,并未結束。故于萌雖于十年前購買并持有槍形物,但在對其進行定罪“非法持有槍支”時,仍適用新規定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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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真槍案件存“同案不同判”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同為仿真槍案件,卻存在“不同判”的情況。

      2014年,時年18歲的劉大蔚網購24支仿真槍,其中20支被認定為槍支。一審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去年8月25日,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因出售20支仿真槍被指控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的玩具小販王國其,最終得到無罪認定。去年8月,其還獲得國家賠償43萬元。

      2016年10月,“天津大媽”趙春華在擺設氣球射擊攤位時,被現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后經鑒定,其中6支為槍支。一審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今年1月26日,二審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趙春華當庭獲釋。

      為何會出現“同案不同判”情況?徐昕律師曾表示,此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似乎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判得輕的法官會更多考慮到案件其他因素,而判得重的就只是按相關條款機械裁定。”

      四川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副教授莫曉宇認為,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走私、制造的物品是槍支,才構成犯罪。此外,按刑法“謙抑性原則”,在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真槍而購買的情況下,法律應做出有利于當事人的判決。(曾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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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新京報] [作者:張倩] [編輯:楊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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