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市民李某向孫某借款1萬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寫借據時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后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法院審理后以《合同法》中“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那么,欠條到底改咋寫?應該避免出現哪些“字”?2月16日,沈陽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 @沈陽市公安局 發布了一條消息,給您提個醒。
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案例:李某借了周某1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后李某歸還了1萬元,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重新出具借條:“李某借周某現金10萬元,現還欠款9萬元”。這里這個“還”字可以理解為歸還,也可解釋為“尚欠”。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李某仍欠其9萬元,因而敗訴。
提醒:在寫借條時,一定要避免使用這個字。可以寫成“今歸還欠款10萬元”,反之可寫成“今尚欠款10萬元”。
案例:“張某今借劉某5萬元”與“張某今借到5萬元”的說法要區別,“張某今借劉某5萬元”很可能說明劉某未將錢給張某,而如果是今借到,說明錢已經到手。
提醒:雖然說只相差一個字,但法律規定借貸關系的生效是以借款人收到錢時。如沒有證據證明錢已經給了借款人,到時候很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敗訴。
案例:郝某向孫某借款3萬元,為孫某出具收條:“收條,今收到孫某3萬元”。孫某向法院起訴后,郝某辯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因為孫某原先欠我3萬元,由于我丟失了孫某所寫的借據,因此在孫某還款時給他寫了收條。”孫某敗訴。
提醒:寫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別有用心要提防
案例:錢某向陳某借款5萬元,后陳某持欠條起訴,要求錢某歸還借款15萬元。經鑒定,確認陳某起訴前在“50000元”前面加了個“1”,變成了“150000元”。
提醒:在金額的阿拉伯數字后面加漢字大寫,謹防篡改。
案例:王某向小沈借款若干,寫借條時,王某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寫成了同音的另一個字。到還款期后小沈起訴到法院,經查詢,債務人卻不叫“王某”。
提醒:借條后面不光要寫名字,還要寫上身份證號碼。
案例:趙某向李某借款,趙某在書寫借條時,借故離開,后將借條給李某。李某將錢款交給趙。后趙某拖欠不還,李某起訴到法院,經筆跡鑒定,法院確認借條內簽名非趙某所寫,因此不予支持。
提醒:借條書寫現場完成,不能離開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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