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2月19日消息(記者王存福 代超)海南省政府近期印發《海南省排污許可證試點管理辦法》,海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始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以環境質量為依據,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形式,對排污單位實行從準入、排污控制到執法監管的全過程“一證式”污染管控制度。
管理辦法規定,排污單位應當依照試點名錄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排污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污。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排污許可證每次延續不超過5年。
海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試點名錄、時限、受理部門、申領流程等相關事項在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告。排污單位的名稱地址變更、改建擴建等變化,都需要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
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違反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海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有以上情形之一,海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都應當撤銷排污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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