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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位沒有相關資格就去收購玉米的內蒙古農民,去年一審被判非法經營罪,受到關注。2月17日,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王力軍非法經營案公開宣判,改判王力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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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收玉米案改無罪?最高法:非法經營罪應慎用

    海口網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7-02-20 17:57

      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案再審改判無罪,最高法提醒

      非法經營罪 適用應謹慎(新聞看法)

      核心閱讀

      一位沒有相關資格就去收購玉米的內蒙古農民,去年一審被判非法經營罪,受到關注。2月17日,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王力軍非法經營案公開宣判,改判王力軍無罪。法院因何改判?農民收購糧食行為,該如何認定?記者展開調查。

      農民收購玉米,一審以非法經營罪被判緩刑

      巴彥淖爾市位于黃河河套灌區,盛產玉米、小麥、油葵等。每到豐收季節,糧食經紀人便會走家串戶,從農民手中收購糧食,再賣到糧庫或深加工廠,賺取差價。王力軍曾是他們中的一員。

      今年47歲的王力軍,是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農民。2008年開始,王力軍利用農閑時間做起了玉米經紀人,之后又買來二手農用車和玉米脫粒機,以方便自己收購。“2012年、2013年糧食價錢好的時候,我一年大約能收幾百萬斤玉米。從農民手里收購的價格最高在每斤9毛多到1塊二三分之間,再賣給糧庫,除去運費、脫粒成本之后,一斤大概能賺3分錢。”王力軍說。

      王力軍想著繼續擴大收購規模,但到了2015年底,正在農民家收購玉米的他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查獲,案件不久被移交到公安機關,隨后王力軍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臨河區人民法院認定王力軍的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中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規定,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兩萬元。一審判決書顯示,臨河區人民法院認為,王力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糧食主管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頒發營業執照,非法收購玉米,非法經營數額21萬余元,數量較大。

      拿到審判書后,王力軍沒想到:“在臨河區和我一起收玉米的還有好幾百人,為什么判刑的偏偏是我?”不過由于判處的是緩刑,并不需要在監獄服刑,王力軍未提起上訴。

      “根據以前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凡常年收購糧食并以營利為目的,或年收購量達到50噸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巴彥淖爾市糧食局副局長史永景說。“在實際操作中,‘50噸以上’非常難以界定,因為糧食經紀人大部分都是走家串戶,不好取證。”

      王力軍案一審判決,引發社會關注。在當時,王力軍的行為雖具有行政違法性,但將個體經營者以“非法經營”的罪名判刑,行為的嚴重程度是否足以受到刑法追責,各方意見不一。

      最高法認定本案“不具有刑事處罰必要性”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再審決定書,指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最高法認為,刑法第225條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中,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是在前三項規定明確列舉的三類非法經營行為具體情形的基礎上,規定的一個兜底性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該項規定應當特別慎重,相關行為需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且要具備與前三項規定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嚴格避免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

      同時,最高法還認為,就本案而言,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前三項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2017年2月17日,巴彥淖爾中院再審改判王力軍無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為,原判決顯示,法律制度、審批制度改革和市場的發展相比是滯后的,而糧食收購市場先行一步,在相當程度上已經放開了,但審批制度沒有相應的變化,與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沒有發生變化,于是該案判決引發廣泛關注。

      再審宣判無罪,王力軍和辯護人當庭表示,下一步將按照程序申請國家賠償。同時,與案件相關的法官是否會被追責,也成為很多人心中的疑問。

      對此,有法律專家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中的明確規定,如案件符合“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的”等情形,導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后被改判的,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201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中也明確提出,法官、檢察官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審理王力軍案的法官是否被追責,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來認定。

      審批制度變更,農民無證收糧違法已成歷史

      幾年前,農民糧食經紀人因推動糧食購銷流通,解決農民賣糧難,受到農民歡迎。

      來自河北的玉米經紀人李成成,在巴彥淖爾收購玉米已經4年了,他說:“這幾年我身邊大部分糧食經紀人都沒有相關證件,我們收購糧食也是老百姓自愿的,他們知道我們的收購價,糧庫和深加工廠這邊的價格也都是公開的,但是老百姓自己算了一筆賬后,還是覺得讓我們收購更方便實惠。”臨河區本地的糧食經紀人王玉基也說:“大部分農民家距離糧庫、深加工廠都很遠,他們也沒有脫粒機,我們就開著車把機器運到農戶家中,當場脫粒當場運走,農民們都愿意聯系我們。”

      “對于淀粉廠來說,糧食經紀人起到了銜接作用,像我們淀粉廠一天需要玉米1500噸左右,如果只靠農民提供,很難滿足需求。在當地玉米不夠的情況下,就需要經紀人從外地運輸,而這些都是本地農民無法辦到的。”巴彥淖爾市巴山淀粉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魏建軍說。

      據史永景介紹,2016年,我國取消了玉米臨儲政策。2016年11月,國家糧食局公布了修改后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監管權也交由糧食部門,監管糧食收購中的坑農害農、克扣水分、故意壓價等行為。

      王力軍非法經營案已塵埃落定,在該案原審判決生效到再審判決改判生效期間,我國農民等個人主體無證收糧構成違法,實際上已走入歷史。

      “法庭宣判我無罪,以后我還會繼續收購玉米。”王力軍說。(記者 吳 勇 張 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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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作者:吳勇 張棖] [編輯:程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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