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農業結構調整中面臨的各類風險,需要創新農業風險管理工具,創新農業保險組織、產品和服務,要完善農業保險體系,鼓勵和引導發展農業互助性保險,開展指數保險產品創新,特別是伴隨著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和收儲制度改革、農業補貼制度改革,需要開展價格指數保險、產量指數保險、收入指數保險產品,同時,推進農產品期貨、期權市場建設,并推進保險、期貨、期權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創新。對于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風險,需要創新食品安全責任險、農產品運輸保險等。對于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風險,需要完善信貸保證保險、借款人意外保險等。
2013年12月30日,岳西縣菖蒲鎮溪沸村一名村民正在高興地清點從農村金融服務室的ATM機上順利取出的現款。(王先國攝/光明圖片)
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農業規模化經營、農民組織化和合作社及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農業布局調整和現代農業產業園的建設、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和基于電商物流的農業產業鏈價值鏈拓展、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特色小鎮的發展等,部分地解決了農戶分散帶來的金融服務高成本問題,為農業與農村金融的創新奠定了基礎,如促進農業供應鏈金融創新、互聯網金融創新、農地和農房抵押貸款、農機具和生產設施質押貸款業務創新等。
改革: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和手段,也是農村金融創新和金融供給側改革的要求。金融創新的主角應該是市場主體,政府的作用是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政策引導、法律規范。
一是,推進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如協助推進互聯網技術在農村支付體系、信用體系建設中應用,完善信用環境,推動農村各類資源資產權屬認定、建立部門確權信息與金融機構共享機制,推進農業農村抵質押制度改革等。
二是,對農村金融機構和業務進行適當的監管。適當放寬農村金融機構網點新設、功能增設和權限下放的監管,促進新型合作金融組織的發展與規范,實施差別化或優惠的存款準備金制度等。同時,農村金融立法,促進和規范農村金融發展。
三是,對金融機構提供有利于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金融服務,給予激勵和扶持。如對涉農貸款增量、涉農保險業務等給予獎勵、稅收優惠;對政策性銀行的政策信貸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地方政府建立涉農金融服務的風險補償機制、獎補制度;完善政策性農業擔保體系,著眼于為長期性的農業融資提供風險化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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