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下稱“二中院”)獲悉,我國著名國畫家、書法家、書畫鑒賞家許德麟遺產繼承案塵埃落定,遺產歸妻子王齡文繼承。該案備受關注,不僅因為許德麟身份顯著,而且因遺產標的巨大。其中涉及的遺產包含72件名家珍貴字畫(含齊白石書畫24幅),3把紫砂壺,被媒體號稱“價值21億元”。
四場訴訟歷時四年畫上句號
上世紀三十年代,許德麟與王齡文結為夫妻,共育4個兒子和4個女兒。2011年8月,許老去世。2010年9月,許老去世前,他自書遺囑:“我的一切文物、字畫及所有財產歸我夫人王齡文所有?!?/p>
對于遺囑的真實性,子女們產生分歧,有的認同,認為按照遺囑繼承,財產歸母親王齡文所有;不認同的則要求按照法定繼承規定分配財產。2012年7月,三子許化夷將母親王齡文和大哥許化杰、二哥許化儒訴至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是年底,法院以本案有重大影響,標的額較大為由,報請上級法院二中院審理。由于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包括在世的子女以及兩名已去世女兒的后人——表示不放棄繼承權,為此共有王齡文、6名子女、4名外孫女共11人卷入這場遺產訴訟。
裁判文書顯示:2014年10月,二中院一審對王齡文提供的遺囑的真實性予以認定,認為應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即許德麟遺留的全部遺產均應由王齡文繼承。判決后,兒子許化夷、許化杰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5年9月,北京市高級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審理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6年7月,二中院重審認為,王齡文所提交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原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高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王齡文繼承遺產的判決結果。
至此,這起歷時四年歷經四場訴訟的遺產繼承大案塵埃落定。
記者注意到,遺產繼承案還引發一場姐弟名譽權糾紛,那是2012年10月許娥在庭審后發表的不當言論引起的。2014年11月,豐臺區法院審理認為,許娥接受媒體采訪時稱許化夷“造假造得好”“造我爸的假”,但未針對其所述造假的事實向法院提供證據,已構成對許化夷名譽權的侵害,判決許娥登報致歉,消除影響,恢復許化夷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2015年1月,二中院終審維持這一判決。
重審:遺囑真實有效
2014年10月,法院審理時,由于王齡文堅持不配合法院對爭議財產的現狀進行審核,法院未能對爭議財產的真實性及現狀等問題進行核實。
2016年7月,法院重審認為,鑒于各方均確認訴爭財產為72件名人字畫及3把紫砂壺,王齡文所提交遺囑屬自書遺囑,遺囑內容系許德麟明確表示將其財產全部交由王齡文所有。遺囑表述內容清楚完整,由許德麟親筆書寫并簽名及注明書寫日期,故王齡文所提交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如無相反證據,應認定遺囑合法有效。
法院還專門就遺囑是否真實有效的爭議焦點進行了論述:
首先,王齡文除遺囑外還提交了許德麟與遺囑合照的電子照片,照片經鑒定未發現有技術修改的痕跡,可以認定許德麟曾在遺囑前與王齡文一同合影。雖然照片未直接反映許德麟書寫遺囑的過程,但可以證明許德麟知曉遺囑并愿意在遺囑前留影。
其次,王齡文等人在陳述許德麟書寫遺囑過程時,雖然有部分陳述內容不能完全吻合或易產生歧義,但王齡文等人所陳述的基本事實一致,且能與許德麟書寫的遺囑及照片等證據相互佐證。
再次,由于鑒定的有關比對樣本不足,法院結合遺囑的形式和內容、合影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來看,王齡文盡到了提供證據的責任,并完成了初步的證明責任。許化夷等人認為王齡文所提交的遺囑并不真實存在,對遺囑的真實性持否定意見,應就其主張提供證據并承擔證明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許化夷等人的質疑不成立,未予采信,認定王齡文所提交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繼承許德麟遺產的訴訟請求。
妥善安排繼承,莫為后人留糾紛
據了解,本案遺產標的額大、當事人多、較為復雜,社會關注度高。法院原審該案時采用“2名法官+1名人民陪審員”模式審理,重審時采用“3名法官+2名人民陪審員”模式審理。庭審中,有幾名子女及外孫女向法院申請宣告王齡文無民事行為能力,后撤回宣告申請;原被告雙方申請物證鑒定專家到庭就鑒定事宜提供專業意見并接受法庭和當事人詢問,僅王齡文申請的兩名物證鑒定專家到庭。2016年重審時,王齡文已是99歲高齡。多次訴訟,令當事人耗費精力和時間,情感上受到影響。
湖南警察學院法律系副教授,湖南省婦女兒童維權中心援助律師嚴利東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對于符合形式要件的自書遺囑以及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案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繼承人沒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自書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
記者查閱發現,2014年全國法院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案件保持增長,收案量分別為50705件和6612件,同比上升10.75%和6.59%。2015年全國法院統計數據顯示,新收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1817278件,同比上升7.59%。越來越多的人趨向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繼承糾紛。
嚴利東表示,在遺囑繼承中,最具法律效力的是公證遺囑,由于公證遺囑的變更或撤銷同樣要到公證機關辦理,比較麻煩,加之受傳統觀念束縛,立遺囑人擔心影響到家庭關系,故采用公證遺囑形式的并不是很多。他指出,比較恰當的方式是,立遺囑人聘請律師見證,既可較好地避免自書遺囑不當給繼承埋下糾紛隱患,也能減少公證遺囑帶來的麻煩。“生前妥善解決繼承問題,能夠有效避免親人因為繼承反目、傷及感情,又能促進社會和諧?!保h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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