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界呼吁多年的可對學生進行“懲戒”首度出現在地方政府的規章中,學校和教師的懲戒權被納入地方政府的法定學校權力范疇。《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規定,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2月21日財新網)
近年來,學生太頑皮不好管教讓很多學校管理者和老師頭疼,尤其是校園暴力事件屢屢發生,情節惡劣,令人發指。但目前對過于頑劣的學生或校園霸凌施暴者的懲戒相當“軟弱無力”。很多學校無權也不敢對涉事學生施加懲戒,不能讓犯錯者意識到規則的重要意義和對他人權利的尊重。因此,地方政府規章首次賦予學校懲戒權有非同尋常的意義。
當前,多數在校生未滿16周歲,甚至未滿14周歲。這樣的話,即便其非常頑皮難以管教,甚至對他人施暴造成非常嚴重后果,也無法對其施加治安管理處罰,遑論刑事制裁,未成年身份成了其為非作歹的“護身符”。如果再漠視學校懲戒權,有劣跡者更會無法無天乃至走上歪路,受害人也感覺不到公平正義和撫慰。因此,賦予學校適當懲戒權以改變校園環境。尤其是一方面,目前發生的校園暴力事件中,學校均承擔了相應責任。多數學校因“管理不到位”需賠償受害人,甚至學校負責人或者班主任也要承擔相應行政處分責任。而另一方面,學校卻沒有被授權對學生進行懲戒式教育,老師只能苦口婆心地說服學生,無權對有暴力傾向的學生施加更嚴厲的懲戒。即我們要求學校有教書育人、預防暴力的責任,卻沒有賦予他們強有力的管理教育學生的權力,導致學校無權有效管理教育學生,卻需要對學生的出格行為擔責,權利義務極其不對等。
應該強調,懲戒本身就是一種教育手段,如果僅僅局限于口頭的批評教育,卻像“鴕鳥”那樣漠視懲戒教育,就是對學生的不負責任,是沒有擔當的表現。要知道,世界各國長期教育經驗認為,對于年齡小、認知差的孩子,要通過即時性的痛苦,才能讓其馬上意識到自己犯錯了。
因此,有必要加快探索和研討,將學校懲戒權上升到國家立法層面,以科學化、系統化、規范化的規定賦予學校適當懲戒權,并對懲戒的方式和范圍做出界定,如明確訓誡、隔離、留校、短期或長期停學及適當體罰,并嚴格禁止不當體罰。這樣才能讓學校和老師有必要的約束與懲戒手段來維護教學秩序,進而做到真正的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以強有力的手段塑造未成年學生正確的價值觀,促使其從小養成底線意識、規則意識、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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