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2月23日消息(見習記者 郭志華)一份由何家傳等十位省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的關于建立我省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機制的建議,在省五屆人大五次會議上引起關注。《建議》內容“劍指”海南環境保護聯合執法存在的困難:不僅缺少成熟聯合執法模式,而且缺少聯合執法協調機構。當前,應實現環境聯合執法的統一領導、各司其職的執法格局,確保環境聯合執法的權威性、統一性和協調性。
現狀 缺乏統一的聯合執法機制
環境問題是由人類活動作用于周圍環境所引起的環境質量變化,是多領域、多系統綜合作用的結果,所以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理應由多部門綜合協調與合作。環境保護聯合執法能夠克服生態環境整體性與環境保護分散性之間的矛盾,雖然在很多方面它仍然備受爭議,但從世界環境執法發展歷程來看,它是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必要執法方式。
《建議》指出,目前,海南缺少成熟聯合執法模式。環保執法主要是環保部門牽頭,甚至是單打獨斗,缺少部門聯合執法的成熟經驗,執法效果不突出。同時,也缺少聯合執法協調機構。由于缺少協調統一的機構或模式,部門之間缺少溝通,對于環境問題認識不足,不能形成部門合力處理環境問題。
2014年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對我國環境聯合執法內容和形式進行了全面地更新和修訂,并進一步規范了環境聯合執法行為。環境聯合執法涉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等12個相關部門,是由多個政府相關部門共同構成的復雜系統。
環境聯合執法為克服生態環境整體性與環境管轄分割性之間的矛盾提供了一條可行的路徑。例如,當某區劃的生態環境因其他區劃污染源的擴散而遭受污染時,受污染區劃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并沒有權力對污染源進行檢查、控制和處罰等,這往往會導致它們在轄區內實施的環境執法活動也難以取得實效,甚至還可能徒勞無功。
據了解,以海南省高污染機動車(俗稱“黃標車”)淘汰任務為例,環保部門作為該項工作的牽頭部門,僅有對黃標車的認定權,沒有淘汰權,不能阻止黃標車上路行駛,而交警及交通部門具有阻止違規機動車上路的權力,完成淘汰工作至少需要四個部門聯合。目前正在開展的餐飲業油煙治理、露天燒烤整治等工作,都需要多個部門之間配合,才能最大程度地履行各自職能保護環境。
建議 完善環境聯合執法機制
何家傳等十位省人大代表建議,建立環境執法聯席工作模式。參照海南省現有的生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建立環境執法聯席工作模式,確定環境執法參與單位,形成環境執法主體,讓執法單位之間定期溝通協調,初步熟悉聯合工作模式,為進一步深入執法奠定基礎。
以專項整治為載體,推進環境保護聯合執法。以環境突出問題專項整治為抓手,將環境執法部門與其他執法部門聯合起來,形成聯合執法的工作方式,通過執法活動不斷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從以專項整治為目的的非固定式聯合執法方式向有工作制度約束的常態化聯合執法模式逐步過渡。例如在城市內河湖木材加工廠治理工程中,環保部門、國土部門、工信部門及城監部門等部門聯合執法,從環保治理、用地手續、工業項目準入等等方面檢查木材廠,如有不符之處,責令要求整改,不履行就要求停產甚至轉產搬遷等,可有效打擊違法違規企業。
完善環境聯合執法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在通過專項整治活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常態化聯合執法模式之后,以專項整治處理效果為目標,逐步建立完善環境聯合執法考評體系,研究建立將環境聯合執法情況納入對有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年度考核,提高聯合執法的成功率和實效性,讓聯合執法完成從偏形式性向偏結果性的過渡,使之成為聯合執法部門的一種工作任務。
完善本領域環境聯合執法的法律法規建設。在完成上述三個步驟之后,聯合執法已初見成效,執法部門已熟悉聯合執法工作模式,這時再從法律或行政上建立強制性約束力協議,并構建環境聯合執法協同機制,將聯合執法從部門工作任務提升為部門法律義務,使得聯合執法成為環境保護模式的一種重要措施,及時有效地處理環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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