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他人承攬工程收“感謝費”
萬寧市原副市長黃小平受賄296萬被判4年
南國都市報2月22日訊(記者 譚琦 通訊員 田立新石磊)“減輕老百姓的負擔是我們的責任,我們沒有理由不把優質的學校辦起來。”2013年,北師大萬寧附中招生一年后,當時分管教育工作的萬寧副市長黃小平這樣說。誰也沒想到,曾經想在教育事業上大展宏圖的黃小平,卻用手中的權力絆倒了自己。近日,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黃小平收受5人賄賂款296萬元,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
黃小平自2012年1月起任萬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2012年,一直住在萬寧的黃小平有了在海口買房的想法,在一次閑聊時與林某提起并向其借錢,林某答應了。2012年3月,萬寧萬城小學教學綜合樓準備拆除重建,正準備進行公開招標。林某向黃小平表示想拿到該項目,得到黃小平的同意后,林某掛靠河南某建筑公司參與投標。為了讓林某中標,黃小平打電話向時任萬寧市教育局局長推薦優先考慮林某的公司。林某的公司順利中標,為表達感謝,林某送給黃小平100萬元。
一回生二回熟,2013年,林某聽說萬寧市教育局萬城中學要采購一批教學設備,就找到黃小平幫忙,黃小平當場答應。在黃小平的幫忙下林某中標了該項目。林某又送給黃小平120萬元的“感謝費”。2013年至2015年期間,黃小平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幫助3人成功中標教育局的采購項目和敬老院的建設項目,收受賄賂76萬元。
2016年4月11日,黃小平向時任萬寧市委書記張美文報告其違法違紀情況,并于當日向在萬寧市辦案的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調查組投案,296萬元贓款全部向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退繳。
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小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分管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并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9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但鑒于其系自首,且有立功行為并退繳全部贓款,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黃小平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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