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殘疾人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為方便殘疾人入學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強對殘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有哪些規定?日前,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的負責人就有關問題接受本報記者采訪并作出解讀。
使殘疾學生接受與其身心狀況相適應的教育
1994年頒布施行的《殘疾人教育條例》對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殘疾人教育與其他教育相比還比較薄弱。主要表現在:理念相對滯后,需要進一步推進融合教育;特殊教育資源不足、分布不均,殘疾人入學還存在一定困難;教學規范需要加強,教育質量有待進一步提升;教師的數量、質量還不能滿足殘疾人教育發展的需要;對殘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需要加強。
兩部門負責人介紹,這次修訂在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總結實踐經驗,將近幾年有關促進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的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二是立足實際情況,推進融合教育,在統籌規劃、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資源的基礎上完善殘疾人入學安排,規范教育教學活動,使殘疾學生接受與其身心狀況相適應的教育。三是明確政府責任,加強對殘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
積極推進融合教育,優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條例》根據殘疾人教育發展形勢變化和實際需求,對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理念進行了調整,規定: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應當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優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為了方便殘疾人入學,提高殘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條例》規定:一是政府根據殘疾人教育發展的需要,選擇部分普通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或者設置特殊教育學校,招收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二是殘疾兒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進入普通學校或者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三是擴大職業教育、學前教育招生規模,為殘疾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提供更多機會。
合理配置教師,提高特殊教育教師待遇
為了強化對教育教學的規范,提升殘疾人教育質量,《條例》規定:一是義務教育,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將殘疾學生合理編入班級,安排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或者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在一定區域內提供指導和支持服務。二是職業教育,殘疾人職業教育以提高就業能力為主,培養技術技能人才,并加強對殘疾學生的就業指導。三是高中以上教育,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學校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以遠程教育等方式為殘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提供便利和幫助。
為了提高殘疾人教育教師專業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條例》規定:一是明確任職特殊要求。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不是特殊教育專業畢業的,按照教師法的規定取得教師資格后,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特殊教育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二是合理配置教師。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承擔教學、康復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在指定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設置特殊教育教師等專職崗位。三是提高待遇。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從事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及其他待遇,普通學校的教師承擔殘疾學生隨班就讀教學、管理工作的,應當將其承擔的殘疾學生教學、管理工作納入其績效考核內容,并作為核定工資待遇和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為加強對殘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條例》規定:一是保障經費投入。殘疾人教育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按規定用于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教育。二是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必要的殘疾人教育教學、康復評估和康復訓練等儀器設備。三是減免費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并優先給予補助。
(解讀人: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負責人 采訪人:本報記者 張 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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