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的林先生因違章停車被罰150元,隨后他把執法部門告上法院。這是怎么回事?
車子停在公園的人行道上,客觀上并不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可以停車的。”在林先生的建議下,過了幾天,執法部門在原地劃了幾個停車位。這下,林先生覺得更冤了,自己不僅沒得到獎勵,罰單也沒取消。于是他鉆研法律,開啟了人生的“第一場官司”,把當地執法部門和其上級部門一起告上了法院。
昨天,這起罕見的官司在鹿城區法院開庭。
事件回顧:
停車被罰150元
他把執法局告上法院
去年11月1日早上,林先生送完女兒上學后,將車輛停在楊府山公園對面的人行道上。他從公園鍛煉回來一看,發現自己的車上被貼了一張“人行道違法停車通知書”。
林先生說,車停的地方很寬敞,根本不影響車輛和其他行人通行。當天,林先生來到溫州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濱江中隊,向工作人員提出了異議。“這條人行道上還有多余空間,你們還可以劃一些車位出來。”
11月18日,林先生繳納了150元的罰款。但令他沒想到的是,幾天后,執法部門就采納了林先生的建議,增設了多個泊車位,其中就包括當時林先生被處罰的位置。
林先生一度為執法部門的“高效率”點贊,他再次找到執法部門,要求撤銷對他的處罰。在行政復議未果后,林先生選擇打官司討說法。
庭上激辯:
違停后幾天即成合法車位
該不該罰
“我承認自己的違停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的交通影響。”法庭上,林先生說,根據相關法律,只有在影響其他車輛或行人通行的情況下,才能被罰款,“但后來執法部門增設泊車位的行為,恰恰證明這里停車不會對交通有影響。”由此他認為,自己之前受到的處罰是不合理的。
林先生甚至反駁道,“同樣的地方,幾天前不可以停,過了幾天又說能停了。只能說明管理部門工作不到位。”
被告鹿城執法局指出,要不要施劃車位,是根據整體的交通環境來決定,是一個動態的管理過程。比如,有些地方以前設有咪表車位,后來考慮實際情況取消的也不少。
溫州市執法局則表示,有沒有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并不是林先生可以主觀判斷的,應結合法律法規判斷。“之后設置停車泊位的事實,不能證明之前的停放行為合法”。
法庭當場沒有作出判決。
部門回應:
歡迎較真的市民
對執法提出質問
庭審后,出庭的溫州市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副局長葉建文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對于如何劃停車位、什么時候劃停車位,都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如果市民提出合理建議,在不影響正常停車秩序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我們會選擇性施劃。”葉建文還強調,其實,他們很歡迎“較真”的市民對執法提出“質問”,“只有通過這些案例,才能讓更多老百姓理解我們的工作,配合我們的工作。”記者王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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