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幾年前的同事在辦信用卡時,在“聯系人”一欄中填寫了自己的電話,并填寫關系為“夫妻”,胡女士被銀行與多個催款公司電話騷擾了4年多,她多次向對方解釋,甚至向銀行總行投訴。可2月份,她又接到了新的催款公司的電話。
律師表示,信用卡“聯系人”僅僅是為了方便聯系,對信用卡債務不具備擔保責任,銀行不應對“聯系人”催債。“聯系人”如感到被騷擾,可保留證據訴諸法律。
□本報記者 劉文靜 通訊員 郭智源
信用卡主欠款失聯 胡女士被擾四年多
胡女士日前訴說了自己的煩惱,因別人信用卡欠款,自己被騷擾4年多。
2012年胡女士還在開寵物店的時候,當時的同事李彬申請了某銀行的信用卡,在填寫信用卡申請表的“其他聯系人”一欄中填寫了自己的名字和電話。從2012年底,胡女士就因此陷入了被頻繁騷擾的噩夢。“剛開始對方說是銀行司法部的,李彬的信用卡欠款不還,希望我能夠聯系到他讓他還款。我一聯系才發現,李彬的電話已經聯系不上了,我只能告訴對方我聯系不上。后來又是律師事務所的人打電話,同樣的說辭,讓我幫忙聯系李彬還款,我又解釋了一遍說聯系不上。再后來就是不同的催款公司了,這幾年也不知道換了多少個催款公司,每換一個公司都會有人打一通電話催款,而且催款公司的人素質良莠不齊,有的人還客氣點,有的人張口就罵,我也解釋過,吵過,可就是解決不了。”胡女士說,從2013年到2016年,催款公司每兩三個月就會給她打一個階段的電話,每個階段會持續打上幾天,讓她不堪其擾。而且現在胡女士做化妝品生意,每個月都要去韓國進貨,經常在韓國接到這樣的催款電話,光國際長途費就花了不知道多少。胡女士說,她是做生意的,不可能屏弊陌生號碼,催款電話一進來她就得接,接了就得解釋,或者一言不合吵起來,很影響自己的生活和心情。
在和催款公司的通話里,胡女士還知道了李彬當初辦信用卡時填寫的和她的關系是夫妻,這更讓她莫名其妙,她至今未婚,哪來什么夫妻關系?難道銀行對信用卡資料就不核實嗎?
2016年10月,胡女士向該銀行總部投訴,再次申明自己與李彬毫無瓜葛,希望不要被沒完沒了地騷擾。三天后,銀行客服打來電話向她道歉,并表示已做過處理,以后不會再撥打催款電話。
就在胡女士認為這件事終于結束了以后,今年2月,又有一家催款公司打來了催款電話。催款人態度惡劣,胡女士與對方吵了一架。胡女士說,這四年多來,數不清的催款電話讓她不勝其擾,一度抑郁,不知道什么時候才能徹底解決。
已將胡女士電話屏弊 以后不再撥打
針對胡女士的煩惱,記者聯系到了當事銀行石家莊分行信用卡中心的趙經理,趙經理在調查后做了詳細解釋。
趙經理說,2012年8月,客戶李彬在辦信用卡時的“其他聯系人”一欄中的確填寫了胡女士的電話,并填寫了“配偶”關系。當時銀行給李彬打電話核實得到了肯定的回答,給胡女士打電話沒有打通。趙經理說,在審批信用卡時,銀行重點核實的是申請人的身份、職業信息等重要信息,其他信息不屬于必要的核實內容,而且聯系人只是為了在應急時聯系一下,因此就沒有核實關系。李彬欠款不還并且失聯,按銀行的程序,會與聯系人聯系,請聯系人幫忙尋找卡主。持續三個月聯系不上后,這批不良信息就會轉給不同的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代為催收。該銀行一共簽約了6家代理催款公司,每家催款公司有不同的風格與方式,目的就是盡快找到卡主,收回信用卡欠款。催款公司在催收過程中,會跟“聯系人”聯系尋找卡主。
2016年10月,胡女士向總行投訴后,總行已經在后臺系統對胡女士的電話做了標注,標注為不再撥打。但是今年2月,新的代理催款公司的員工忽略了這一標注,仍然進行了撥打,對此,銀行已經對這家代理催款公司的員工做了批評教育,并且向胡女士致歉。
3月10日,趙經理再次打來電話表示,他們對胡女士的投訴很重視,已經與總行進行溝通,總行在系統中為胡女士的電話做了屏弊處理,以后肯定不會再有人打電話了。
信用卡“聯系人”被擾并非個案
胡女士的煩惱并非個案,據記者調查,因信用卡主欠款,信用卡申請時填寫的“聯系人”遭遇電話騷擾的情況已屢見不鮮。
在省會一家私企工作的王先生也有過類似的遭遇,王先生說,三年前單位附近銀行的工作人員上門辦理信用卡,很多同事辦了,也會互相填寫成為“聯系人”,一位新來的同事填了他的電話。新同事幾個月后跳槽走人,他們之間不再聯系。去年王先生卻接到了銀行的催款電話,要求他幫忙聯系卡主還款,他試著撥打原來同事的電話,顯示關機。王先生只能跟銀行人員解釋說明自己也聯系不上。但是過了沒多久,銀行的電話又來了,仍然是要求他幫忙聯系卡主。“大概有幾個月的時間吧,頻繁接到銀行和催款公司的電話,我是吃不下飯睡不好覺,一看到陌生電話就心驚肉跳,這種電話在半年以后終于消停了,我覺得應該是銀行找到欠款人了吧,否則還不知道什么時候是個頭兒。”王先生說,從那件事以后,他堅決不再給任何辦信用卡的朋友做“聯系人”了。
在網上搜索信用卡“聯系人”相關信息,也能搜出大量的控訴、吐槽,都是別人欠了款,自己被騷擾的案例。
省會一家銀行信用卡部的工作人員表示,在填寫信用卡申請表時,要求有申請人、直系親屬、其他聯系人三個人的名字和電話,缺一不可。在銀行的審核中,申請人的個人資料是重點,其他的并不屬于必核項,因此對于填寫的“聯系人”電話,有的銀行會打電話確認,有的不會打電話,這樣就造成了一些人稀里糊涂成了別人信用卡的“聯系人”。而一旦信用卡主欠款失聯,銀行或代理公司在催收時難免會撥打聯系人的電話,使聯系人的生活受到打擾。不過根據規定,信用卡催收電話都會有錄音,如果有惡意恐嚇、辱罵等情況,聯系人可向銀行投訴。
信用卡“聯系人”不具擔保責任
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孫玥律師明確表示,信用卡“聯系人”不是擔保人,對信用卡申請人的債務也不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如果信用卡申請人在申請辦理信用卡時,擔保人沒有在相關擔保條款上簽字確認,擔保合同就不會生效。商業銀行信用卡“聯系人”僅僅是為了方便聯系信用卡申請人而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內容,并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對債務人本人及其擔保人進行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辱罵等不當催收行為。對催收過程應當進行錄音,錄音資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因此如果發卡銀行對除債務人及擔保人之外的第三人進行不當催收的話,可結合騷擾程度、次數、言語內容等情節來綜合界定銀行的催收行為是否違法。如果有證據證明銀行存在多次惡意撥打騷擾電話的行為,影響了他人正常生活,第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訴諸法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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