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各代表團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顯示,“好人法”條款再度修改,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是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見義勇為、樂于助人本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可不知曾幾何時,社會上開始出現不敢扶老人、不愿對深陷困難者施以援手的反常現象。一些“好人”在扶起癱倒在地的老人后,反遭誣陷,百口莫辯,最后成了冤大頭。更糟糕的是,越來越多的老幼病殘參與到這種欺詐游戲之中,網友還為此專門發明了一個名詞——碰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懼怕做好人,社會變得越發冷漠,這實在令人倍感心寒。故而很早就有人呼吁國家出臺“好人法”,為見義勇為者解除精神負擔。
2016年11月,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條例被譽為地方版“好人法”;12月,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增加了“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今年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在三審基礎上修改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此后代表團兩次修改法條,最后刪除了“造成重大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三易其稿的事實表明,委員們為徹底消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做出了最大努力。在他們看來,轉變社會風氣,提倡和諧、道德的時代風尚、讓更多人從中獲益,比確保法律規定的嚴格完整重要得多。這也正是修訂民法總則的根本用意所在。
不過也有不少人指出,刪除“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在實際生活中會產生諸多問題。好人辦壞事的委實不少,如果徹底消除“好人”擔責可能,受助者的權益很可能不能得到保障,若因之產生的損失需由受害者自己承擔,顯然過于荒唐,讓人無法接受。2015年10月,湖北一名男子在公交車上騷擾女乘客,車上多名小伙子勸說無效后圍毆該男子。這些小伙子為女乘客解圍無疑是做了好事,可好事的確做過了頭,毆打男子造成對方嚴重受傷,若根據現在徹底的“好人法”,這些小伙子是否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了呢?如果不需要,那么該男子所受損害應由誰負責呢?主張“壞人活該”可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思維。現實中類似案例還很多,若驟然采用“好人法”,顯然會與過往實踐經驗相沖突。民法正當防衛的基本原則是受侵權人采取的防衛手段必須與侵害手段相當,即民法自始至終防止出現防衛過當、進而損害侵權人人身權益的情況。“好人法”則一舉打破了這一平衡,與民法等相關規定構成潛在矛盾。“好人法”的革命性有目共睹,要化解矛盾,顯然只能依靠制定更多輔助性法律來理順兩者之間的關系,為其順利實施掃除障礙。這也意味著史上最徹底“好人法”的通過只是一個開始,如同此前有所限制的“好人法”在實施過程中不甚理想一樣,新“好人法”在實踐中也可能遭遇困難。司法工作者必須做好迎接挑戰的準備,通過分析實際情況,不斷總結經驗教訓,讓“好人法”從單一法律逐漸成為一套法律系統,充分釋放法律的善意。
改革從來不是一蹴而就的,特別是像“好人法”這樣富有突破性的法律,只有通過包括立法在內的諸多手段不斷呵護它、大膽運用它,才能發揮其價值,逐步改變社會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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