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3月31日電(記者張華迎、鄧中豪)為抑制房地產泡沫,保持房地產市場穩定,天津市31日晚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根據實施意見,4月1日起,對在天津市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單身(包括未婚和離異)人士,暫停在天津市(濱海新區除外)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非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天津市范圍內購買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市3年內連續繳納2年以上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補繳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
除采取區域性住房限購外,實施意見還從深化差別化住房信貸、加大住宅用地供應、加強新建商品住房價格管控、加強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等多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在深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方面,為保障天津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天津將打擊利用金融杠桿進行住房投機炒作,進一步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具體措施由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會同天津銀監局發布實施。
同時,為發揮土地供應對房地產市場源頭調控作用,天津將加大住宅開發用地供應量,并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盡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場供需。對市場預期較高、可能產生高價地的新出讓住宅用地,將采取“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自持租賃住房”“限地價競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價,穩定房價市場預期。
在加強新建商品住房價格管控方面,天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許可證時,應合理定價,并據實進行價格申報。對申報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明顯高于項目前期成交價格或周邊同類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實施必要的價格指導,不具備商品房銷售方案條件的,暫不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為防止房地產開發企業捂盤惜售,確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時上市銷售,天津要求對取得基礎部位驗收證明后30日內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申請辦理銷售許可手續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請辦理銷售許可手續;對未及時辦理的,在主要媒體上公開曝光,并由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業名單,違約行為整改完畢前,不得以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義在天津市參與土地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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