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使用執法記錄儀,實際上是一種法治式的管理模式,對于打造專業法治化執法隊伍能夠起到推動作用,有助于城管執法的制度化、法制化、人性化
用于規范城管執法活動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正式出臺,結束了城市管理執法二十多年來的法律制度缺失。辦法要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3月31日《新京報》)。
一直以來,在執法部門中,城管是相對的弱勢群體:法律依據不硬,執法手段不強,成天與街頭巷尾的小商販逞強斗狠,因而不被人們敬畏,在社會上也飽受詬病,成為各類社會矛盾的焦點。同時,城管擁有數十項執法權,其權力之手幾乎伸向了城市的每個角落。可見,城管缺的不是權力而是規范。如此語境下,出臺《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使城市管理執法有法可依,可謂意義深遠。特別是要求城管部門使用執法記錄儀,不僅有利于執法行為,而且遏制了暴力抗法現象,達到了雙贏效果。
眾所周知,我國城管在機構設置上是“中央無部委、省里無廳局”,純屬“地方部隊”,主要為地方服務。相形之下,公檢法等執法部門,均有相應的上一層級對口機關加以領導或業務指導,而城管在各城市獨立存在,省級政府沒有對口部門加以指導、約束和管理。由此,城管也不像公檢法機構一樣存在權力制衡,導致城管手握數十項權力,頭戴“十幾頂帽子”,卻找不到屬于自己的位子。
特別是一些城市試行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后,使得城管權力集中,而相應的約束機制、培訓機制、規范機制沒有及時跟上,導致權力濫用現象頻發。由于缺乏權力制約,有的地方城管經常采取一些運動式、權力式管理的措施,這些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要求有一定距離。在這樣的環境中,如果執法人員思想覺悟低、自制力差,心中沒有百姓,那么很容易導致恃強凌弱行為,甚至出現濫執法、蠻處理、亂罰款等現象,經常出現在媒體上的城管負面新聞就是明證。
城管使用執法記錄儀,實際上是一種法治式的管理模式,對于打造專業法治化執法隊伍能夠起到推動作用,有助于城管執法的制度化、法制化、人性化。當然,城管使用執法記錄儀,只是規范城管執法的第一步。更為重要的是,要繼續在法治的軌道上,對現行城管體制加以改革和完善,努力實現執法規范化、程序化。為此,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公開處罰標準,規范自由裁量行為;加強審核,杜絕執法畸輕畸重,并要切實做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在日常執法中,倡導教育為主,盡可能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別是將城管部門歸口各級政府法制辦加以管理,實行“縱向到底”;地方紀檢、監察等部門,建立對城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機制;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并納入監察部門的日常職能,尤其狠抓問責制,以此促進城管執法理念的真正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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