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機關監督執紀有一套環環相扣的工作機制,審理是其中的一環。《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紀檢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案件和復議復查案件進行審核處理。
審理工作應當嚴格依規依紀,提出紀律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意見,基本要求精煉概括為“二十四字”: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審理需要經過哪些嚴密清晰的工作程序?《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明確如下:
(一)案件審理部門收到審查報告后,應當成立由2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全面審理案卷材料,提出審理意見。
(二)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執紀審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事實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的;或者對違紀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經批準可提前介入審理。
(三)堅持集體審議,在民主討論基礎上形成處理意見;對爭議較大的應當及時報告,形成一致意見后再作出決定。審理部門應當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與被審查人談話,核對違紀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
(四)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退回執紀審查部門重新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證。
(五)審理工作結束后形成審理報告,列明被審查人基本情況、線索來源、違紀事實、涉案款物、審查部門意見、審理意見。審理報告應當體現黨內審查特色,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被審查人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宗旨的錯誤本質,反映其態度、認識及思想轉變過程。
審理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適當延長。
同時,《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還專門明確: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紀律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同上級紀委溝通,形成處理意見。
了解了審理做什么、如何做之后,我們來看看審理與監督執紀其他工作是如何銜接的。
審理是承接審查工作而開展的。《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審查報告以及懺悔反思材料、違紀事實材料、涉案款物報告,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連同全部證據和程序材料,依照規定移送審理。堅持審查與審理分離,審查人員不得參與審理。
審理結束所形成的審理報告,應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應當在報批前以辦公廳(室)名義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黨組),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并在30日內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本人宣布。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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