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因車禍不宜哺乳 嬰兒奶粉錢應該誰出?
法制網見習記者 戰海峰
通訊員 殷坤炙
產婦王某乘車遭遇車禍,治療期間醫囑禁用母乳喂養嬰兒,便只能購買奶粉喂養,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車輛肇事者及其投保公司賠償奶粉錢。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由肇事者余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3000元。
2016年9月1日,出生僅11天尚在襁褓中的蔣某與母親王某乘坐小客車時與余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交巡警認定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醫院檢查王某有傷,蔣某無傷。
9月1日至29日,王某在醫院接受放射性檢查,并連續接受藥物治療,醫生叮囑王某治療期間禁用母乳喂養嬰兒。之后王某繼續服用藥物治療,直到今年1月復診,醫生告知其康復后才停止。
自王某接受治療起,一直就購買奶粉喂養嬰兒,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2月13日,王某先后在孕嬰店、網店、超市等購買奶粉共計3700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因車禍受傷接收治療,遵醫囑不能用母乳喂養嬰兒,只得購買奶粉喂養,這與嬰兒的健康成長有直接因果關系,可以視為嬰兒的營養費,因此購買奶粉的錢應由交通事故肇事者賠償。
至于賠償的數額,據婦幼專業醫師介紹,嬰兒一般需全母乳喂養半歲,之后可添加輔料同時喂養,但產婦體質不同,奶水充足程度也不同,故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賠償部分奶粉錢。肇事者余某的車輛購買了保險,而該筆損失屬于直接損失,應當在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之內,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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