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4月10日消息(通訊員毛雨佳 裴嬌丹 記者劉杰)4月10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下判決,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案件源于海南文昌男子歐某的朋友于酒吧與他人發生沖突,打電話讓歐某來幫忙,歐某到達后上前制止,反被毆打后開槍傷人。
2016年7月6日20時許,歐某乘坐朋友“阿華”的車從文昌前往海口龍華區玉沙路某店的包廂喝酒。不久后,歐某通過酒吧工作人員訂了某酒吧的位子,并打電話讓“阿超”去玩。凌晨1時許,歐某接到“阿超”的電話稱有朋友在某酒吧里與他人發生矛盾,讓其過來幫忙。歐某便和“阿華”一起前往幫忙,同時歐某獨自到“阿華”的車輛駕駛室內,從駕駛座下拿出其之前藏好的一把手槍走到酒吧門口,發現其朋友“阿三”與被害人冼某等人發生沖突。歐某上前制止時被冼某等人毆打,歐某便拿出手槍朝冼某的腿部開了一槍,冼某被擊中腿部后立即逃走,歐某追上并朝冼某逃跑方向連開兩槍后逃離現場。
2016年7月17日,歐某來到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被害人冼某腿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據了解,送檢的手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制式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具有致傷力。同日,歐某家屬向被害人賠付人民幣11萬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歐某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規定,非法持有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并應數罪并罰。鑒于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歐某親屬已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得到諒解,可從輕處罰。根據歐某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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