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4月11日消息(記者光明)海南省物價局、省住建廳、省交通廳近日印發《海南省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通知。明確4月15日起,海南省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具備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等實行市場調節價,為交通肇事、違章等原因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停車設施等實行政府定價。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全省范圍內依法設立的各類停車設施經營者,對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按下列情形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定價管理。
下列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社會資本(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或交通投資公司投資以外的)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寫字樓、商業娛樂場所(包括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的停車設施;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專業停車設施;具備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其它除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之外的停車設施。
《辦法》明確,下列停車設施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機場、車站、碼頭、交通樞紐站、旅游景區(點)、公立(辦)醫療機構配套的停車設施,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以及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專業(公共)停車設施(含城市建設投資或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為交通肇事、違章等原因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停車設施;未具備業主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
下列停車設施原則上不得收費,確需收費的,由停車設施所在單位提出,并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實行政府定價管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內設的停車設施;公立(辦)的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活動場所、養老機構等公共區域的配套停車設施;其它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需要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政府定價。
《辦法》提出,實行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和計費方式,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具備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或經業主大會、業主共同決定,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居民住宅小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具備協商議價條件:
(一)按法定程序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的;
(二)經業主大會決定或業主共同決定同意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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