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司法解釋,首次將臨床數據造假騙取藥品批文納入刑事處罰,最高可判死刑。(4月12日《南方都市報》)
藥物臨床實驗數據造假不入刑,意味著對這類行為的處罰,只能通過罰款和行政管理等非刑事手段進行,當事企業和個人再怎么造假,只要不出現直接后果,就不會承擔刑事責任。然而,通過數據造假騙取藥品批文后,藥企不僅免去了臨床實驗方面的投入,還節省了大量實驗時間,也讓不合格藥品獲得生產上市的機會,在投入最小化的前提下,不當利益卻被最大化。
由此看來,過去對于藥品臨床數據造假的處罰存在罰責不對等現象,造假成本太低,藥企就敢于冒險,他們節省了研發成本,反而對認真做實驗的企業形成逆淘汰,數據造假就會越來越常見。2015年,食藥監總局要求藥品申請人對臨床試驗數據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自查,一年后申請人主動撤回申請的數量占注冊申請總數的83%,撤回原因包括不符合規范、數據不完整和故意造假,藥品臨床數據造假的嚴重程度可見一斑。
從危害性來看,藥品臨床數據造假雖然不直接生產和銷售假藥,但其申請的藥品沒有被證實達到技術要求,與假藥其實沒有什么區別,這類藥品一經生產上市,民眾的健康將受到類同于假藥的危害。數據造假與不合格藥品上市存在邏輯關系,將此行為按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不僅極具合理性,而且是對過去處罰過輕的糾偏。
藥品臨床實驗關系到民眾的健康甚至生命,這方面來不得半點馬虎,對藥品臨床數據造假給予更嚴厲的處罰,既體現出對生命的尊重,又是對求真務實精神的提倡,有利于凈化藥品研發的學術環境,使投機取巧者不僅難以在市場上生存,而且有可能遭受牢獄之災,讓真正有實力、講誠信的藥企和他們的創新藥脫穎而出,在藥品研發領域形成積極向上的法律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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