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8日從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青海省上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省內各地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均在原標準基礎上每月增加50元。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日前下發了《關于調整青海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稱《通知》),參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2017年1月1日起相應調整該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通知》要求,青海省內各地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均在原標準基礎上每月增加50元,調整后各地區的標準為,海東市居住的每人每月438元;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43元;西寧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53元;玉樹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黃南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58元。
此外,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寧市的標準發放。國家機關在職人員因公死亡之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3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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