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記者周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開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送審稿)主要規定了3方面內容:擅自設置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的表現形式,包括使用“偽基站”、設置“黑廣播”以及其他情形;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予以明確;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犯罪競合、單位犯罪、數量計算等問題。
近年來,無線電通訊快速發展,極大便利了人們的生產生活。但與此同時,干擾無線電通訊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日益增多,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等非法無線電設備,傳播非法醫藥廣告、詐騙信息等,既嚴重干擾了無線電通訊秩序,又助推了電信詐騙等其他犯罪,有的還給航班飛行安全造成威脅。
為依法懲治擾亂無線電通訊秩序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公安部、工信部等相關部門配合下,啟動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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