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4月19日消息(記者曹馬志)19日,記者從海南省食藥監局獲悉,《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填補了我省食品攤販管理的法律空白,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奠定了制度基礎。
劃片定時經營
《辦法》明確,食品攤販是指在固定店鋪以外設攤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食品攤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遵守城鎮市容、環境衛生等相關管理規定,保證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當前食品攤販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引導集中經營,加強服務和監管。《辦法》規定了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集中場所或者街區,完善供水供電等相關配套設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城鎮規劃設定并向社會公布食品攤販可以從事食品經營的區域和時段。同時規定,食品攤販應當在政府劃定或指定的區域和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
《辦法》規定食品攤販經營食品實行登記管理。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包括食品攤販經營品種、經營者聯系方式等內容;(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三)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四)依法經營承諾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填寫并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并將食品攤販的登記信息書面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或者城市管理和市容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
食品攤販將建立誠信檔案
《辦法》規定,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對食品攤販存在區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當組織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或專項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日常監管,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并將食品攤販納入年度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計劃,對消費者反映問題較多和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樣檢驗結果。
《辦法》同時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攤販的誠信檔案,詳細記錄食品攤販登記、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以及食品抽樣檢驗結果等信息;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同時及時向社會曝光其違法行為。
城鎮中小學校門口周邊200米內不得劃經營區
《辦法》規定,城鎮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周邊200米范圍內,以及公共廁所25米范圍內不得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食品攤販應當在其攤位顯著位置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時應當穿戴整潔,保持個人衛生,從事現場制售食品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口罩。
按規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食品攤販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及時救治食品中毒人員,并留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擴大,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食品攤販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這六類食品不能賣 違規經營最高罰3萬
根據《辦法》要求,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一)來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來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四)生食類、冷食類、現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食品;(五)腐敗變質、霉變生蟲、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六)國家和我省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辦法》要求,未按規定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或者公示卡所記載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或從業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食品經營的設施設備、用水、洗滌劑、消毒劑、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等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或記錄臺賬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將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轉讓、出租、出借的,違法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的,以及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規定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2年內不再重新安排經營攤位。
《辦法》明確要求,食品攤販不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抽樣檢驗或者阻撓、妨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2年內不再重新安排經營攤位。
食品攤販在1年內累計3次因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收回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2年內不再重新安排經營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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