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張越(右)在庭審現場。新華社發
新華社南京4月20日電 20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受賄一案。
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越利用其擔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公安廳廳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河北隆基泰和實業集團等單位和郝荊州等個人在土地開發、工程承攬、案件處理、職務晉升等事宜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7885012億元。張越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大部分涉案贓款贓物已依法查封、扣押。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越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越還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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