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羅書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全文及答記者問詳見二版),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近些年來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工作實際,制定了操作性強的規定,切實保障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訴權,進一步規范了賠償監督案件的處理程序。
《規定》共二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明確了賠償監督程序的適用范圍,即本規定僅適用于對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監督,行政賠償案件的監督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執行。賠償監督有三種形式,包括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申訴、人民法院內部監督、人民檢察院監督;二、規定了申訴受理和審查程序,明確了申訴的主體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其承繼者,制定了申訴立案的條件及審查申訴案件的原則、方式、期限、處理意見;三、明確了人民法院決定重新審理的情形,強調人民法院對生效賠償決定內部監督是國家賠償監督的重要途徑;四、確定了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處理方式,凸顯人民檢察院對生效賠償決定的法律監督職能;五、規定了重新審理程序,細化了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賠償案件的原則、方式、期限、處理意見,確立了重新審理賠償案件一般遵循賠償委員會審理程序的規則;下轉第四版
上接第一版六、規定了幾種程序性事項的處理,包括申訴審查、重新審理期間出現的應當中止、終結的情形,撤回申訴、撤回賠償申請等情形。
據介紹,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沒有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如何進行監督的規定。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時,增加了對賠償委員會決定進行監督的內容,即第三十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臺的《規定》,是在借鑒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充分總結國家賠償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該司法解釋,旨在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嚴格規范人民法院申訴審查、重新審理的程序和標準,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申訴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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