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4月24日消息(記者劉杰 通訊員胡坤坤)原海口第二糧油儲備公司(簡稱二儲公司)董事長柯圣春(男,1959年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將輪換糧代儲代輪業務交由民營企業經營,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225萬元。4月24日上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海口中院)依法對柯圣春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柯圣春一人犯數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20萬元。
2007年,二儲公司分別與馮某、莊某、黃某開始合作儲備糧代儲代輪業務,為了感謝柯圣春的關照和以后保持長期合作關系,2007年至2012年期間,三人先后送給柯圣春好處費共計124萬元。2009年至2013年,二儲公司和弘達公司、湘韻公司合作儲備糧購銷業務,為感謝柯圣春在儲備糧代輪和糧食貸款資金使用等方面的幫忙,陳某送給柯圣春共計6萬元。為感謝柯圣春在輪換糧代儲代輪業務上的幫助和今后能繼續保持長期的合作關系,2007年至2015年期間,東銀公司法人代表蒙某先后送給柯圣春90萬元。
2011年,被告人柯圣春將二儲公司的白水塘糧庫維修工程交給陳某財承包。工程驗收后,陳某財送給柯圣春3萬元。2013年,柯圣春將二儲公司的舊州糧庫維修工程交給陳某財承包,工程驗收后,陳某財送給柯圣春2萬元。柯圣春共計收受陳某財賄賂5萬元。柯圣春共收受蒙某等6人巨額財物,合計人民幣22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柯圣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22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損失,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柯圣春作為受國家機關委托并代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國有公司的負責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又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柯圣春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柯圣春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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